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论文 >

法院的类型、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

发布时间:2023-05-18 00:58
  法院创设权分概括创设权和具体创设权,其归属和司法权配置受制于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的宪法原则。该原则源于17世纪英国,18世纪被法国采纳,其原旨乃反对肢解刑事司法权、禁止指定审判法官或设立刑事特别法院(庭)。宪法成文化运动致使其扩张至行民领域,但在司法科学化冲击下其重归原点,并成为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形式要件为法院创设权依重要性分别保留于宪法与法律,实质要件为刑事司法权绝对保留、行民司法权相对保留。司法权的外部扩张与内部分裂催生了多层次的法院类型。我国确立了该原则,但法院分类不科学,创设权下沉、司法权配置(如三审合一)等背离法治要求。2018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修订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倒引发重大隐患,应予完善。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的原旨主义
    (一)君主制下的法院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
    (二)议会主权下的法院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
    (三)成文宪法时代法院创设权的归属
三、现代法院的类型、创设权及司法权配置
    (一)法院类型多元化
    (二)法院创设权归属及其限制
    (三)司法权配置的宪法规范和司法规律
四、我国法院的分类、创设权归属、司法权配置及其问题
    (一)法院分类及其问题
    (二)法院创设权归属及其问题
        1.地方各级法院具体创设权下沉
        2.特别法院、专门法院创设权下沉
    (三)司法权配置及其问题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1835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81835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487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