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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浅析

发布时间:2023-05-18 19:19
  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受理的是争议案件: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诉请法院解决问题。而公证受理的案件是非诉案件,也就是非争议案件。诉讼与公证制度同属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领域所在。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支,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公证制度能够与诉讼和现有其他调解力量形成强有力的互补,让人民群众有机会选择自己最满意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公证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内外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伴随我国民众对公证法律服务认知和需求的不断深化,中国公证行业的发展还会到达一个全新高度,业务结构也在逐步改善,已经从单纯的证明业务逐步转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结构形态,向多领域全面发展。相信公证制度通过与诉讼制度对接,将会成为人人触手可及的法律制度,以最小的成本在“定纷止争”的道路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视角
    三、研究意义
第一章 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什么问题
    第一节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操作
    第二节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缺少法律依据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适用途径窄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低
        四、人民群众认可度低
第二章 实行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诉讼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诉讼与公证对接的制度优势
        一、公证具有非营利性特点
        二、预防胜于矫正
        三、低成本和程序便捷
        四、自主选择效果佳
        五、双赢结局更和谐
第三章 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的法理依据
    第一节 公证介入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 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为例
    第二节 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
        二、信息化水平低
        三、工作人员过少
        四、社会认同感低
        五、案件处理流程不透明
        六、对接的案件范围狭窄
        七、公证行业自身的缺陷
第五章 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的创新
    一、完善立法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四、建立公证程序前置试点机制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1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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