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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的完善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4-01-23 17:44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享有的检察权也随之面临着调整。检察权的调整完善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对监察委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仍然保留的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等。通过探索域内外检察权随政治需要、职能变化和机构改革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演进脉络,可以从权力分化和权力的协调与平衡的角度思考我国检察权的完善思路。完善措施具体为:在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初期就进行监督,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在完善公诉权方面,借鉴外国的辩诉协议制度完善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在完善检察监督权方面,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发展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权调整的影响
    (一)检察权的权能结构发生调整
    (二)公诉权制度的具体要求发生变化
    (三)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路发生变化
        第一,重点突出检察监督职能。
        第二,监察体制改革后诉讼监督权能的思路转化。
二、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及发展启示
    (一)检察权是因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产生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四)检察权的发展演进对新时代完善我国检察权的启示
三、当前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权的构想
    (一)调整职务犯罪检察权的设计
    (二)完善公诉权的若干内容
    (三)强化与拓展检察监督权



本文编号:388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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