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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4-02-21 20:13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事诉讼事业也随之发展。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制度之一,在日渐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显得愈加重要。我国目前的"调审合一"模式的诉讼制度弊端初显:自愿原则在法官权威威吓之下难以遵循;调解立法缺失,使法院调解现状与其重要性不符;法官既主持裁判又主持调解,双重身份使其难以保持中立;调判关系混乱,难以在调解和判决之间寻找平衡点,一系列漏洞使得现存的法院调解制度渐渐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为使法院调解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我们需要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学习和借鉴国外法院调解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调解立法,规范调解行为,逐步建立调审适当分离的法院调解模式势在必行。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台湾地区调解制度
    (二)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三)日本的法院调停制度
    (四)我国现存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
    (一)法院调解相关法律在运行上的不足
        1.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不规范。
        2.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不规范。
        3.法院调解监管体系的不规范。
    (二)“调审合一”型诉讼模式的弊端
        1.“调”“审”价值取向存在冲突。
        2.法官双重角色带来尴尬。
    (三)法院调解制度原则的弊端
        1.将“法院调解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
        2.自愿原则的变形。
        3.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反思。
四、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一)法院调解法律规范化运行
        1.从法院调解立法着手。
        2.从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执行着手。
        3.从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监督着手。
    (二)改革法院调解运行模式
    (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原则



本文编号:390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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