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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07 06:10
  公证改制后,公证机构不再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机构,而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因公证错误造成当事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而不再是国家赔偿。由此,笔者联想到同为民商秩序调整手段的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的情况多有类似。《物权法》已经明确设定,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登记机关基本为行政机关,出现登记错误时原则上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本文拟探讨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登记错误的民事责任,即是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改革进程中,若所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转型为事业单位,则登记应当与公证一样承担一般民事赔偿。《物权法》和《公证法》只是对登记和公证错误责任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的运用及其具体的制度建设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进一步完善。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民商事登记、公证错误民事责任制度,将是今后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之一。基于此,笔者形成本文的思路。全文共分四章,试综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这两个特定领域涉及的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第一章是概论部分。介...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民商事登记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登记的概念
        二、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登记制度的模式
    第二节 民商事公证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公证的概念、特点
        二、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其它相关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概念
        二、确定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意义
        三、公证错误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四、确定公证错误民事责任的意义
第二章 国内外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赔偿概况
    第一节 国内外登记错误赔偿概况
    第二节 国内外公证错误赔偿概况
第三章 登记错误的国家抑或民事赔偿问题探析
    第一节 登记错误原则上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节 登记错误特定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现实缺陷及后果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选择的争辩与评析
        三、改革设想:不动产登记机关事业法人化
第四章 未来立法和司法操作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节 登记赔偿规定的操作
        一、赔偿责任成立的标准
        二、处置程序:民事赔偿第一
    第二节 公证赔偿规定的操作
        一、公证错误赔偿的归责原则
        二、赔偿责任的负担标准
        三、公证责任承担人的界定
        四、错证而无力全部赔偿问题
    第三节 相关立法形式问题初探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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