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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在台湾地区的实施——以台湾方面有关区际刑事规定为例

发布时间:2024-03-10 23:09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司法适用存在争议,其立法适用载体"己方规定"是两岸司法互助实践的主要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在台湾地区的"立法适用"有两条路径,包括了"法律"、"命令"等不同形式。台湾地区现行规范体系对《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起到提供基准、限制约束的作用,而创制型"立法"对《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起到发展完善的作用。"法律"位阶的规定以协议明定的司法互助事项为主,警务合作、人道关怀等事项多规定为"命令"位阶。"己方规定"为司法互助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在落实过程中仍面临来自制度体系的阻碍、来自"准用"条款的政治风险、部分事项面临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质疑、单方规定架空协议等问题。未来应更加重视"己方规定"对于完善两岸司法互助制度的意义。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
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在台湾地区“立法适用”之路径
    (一)解释型“立法适用”路径及实践
    (二)创制型“立法适用”路径及实践
三、《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在台湾地区“立法适用”的形式
    (一)采用“法律”位阶的规定
        1.关于罪犯移管的规定
        2.关于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的规定
        3.关于罪赃移交的规定
        4.关于执行没收或追征的裁判及命令的规定
    (二)采用“命令”位阶的规定
        第一,犯罪情资交换。
        第二,人员遣返。
        第三,信息通报与人道探视。
四、《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在台湾地区“立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制度体系对两岸司法互助的规范不足
    (二)对外国司法互助规定“准用”于两岸场域存在政治风险
        1.法律体系中“准用”条款的规定
        2.台湾地区法院对“准用”条款的援用(36)
        3.“准用”条款蕴含政治风险的可能性
    (三)部分规定面临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质疑
    (四)两岸协议存在被单方规定架空的可能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2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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