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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多元机制与司法路径之选择

发布时间:2024-03-31 17:02
  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是一种良性共生关系,故乡村司法的功能定位应被置于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加以考察。由于乡村人民法庭未能发挥其固有之司法功能,乡村司法与诉讼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无论是在观念层面还是在实际运作层面均缺乏明确的区分以及在区分前提下的有效制度衔接,我国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于是呈现出一种权力的"平面结构",多元纠纷解决的过程则异化为部门之间博弈和妥协的过程。因此,从乡村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及维护法律规范所蕴含之主流价值和整个纠纷解决体系正当性的层面看,进一步的改革应侧重于推动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由"平面结构"转向"金字塔结构",强化乡村人民法庭固有的司法属性及其于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中枢地位。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图1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图1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综上所述,乡村社会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构成了一个纠纷解决的有机体。内生权威与外生权威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一定的逻辑互相关联,绝大多数乡村纠纷正是在这些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复杂互动中获得最终化解。在此过程中,作为国家司法权力“在场”的人民法庭并不总是处于规范法学所想象的纠纷解决金字....


图2多元纠纷解决的理想模式

图2多元纠纷解决的理想模式

(一)多元纠纷解决的理想模式根据是否采取诉讼的形式,可以将纠纷解决分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而从纠纷解决所依循的规范来看,严格依据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规则)与完全取决于民间规范(情理)构成了规范适用的两端。如果以诉讼和非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两个端点形成的线段与以法律规则和情理作为纠....



本文编号:394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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