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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现状、风险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4-04-08 18:19
  信息技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应当区分决策型公众参与和非决策型公众参与。信息技术提升了公众参与司法的效率和质量,但是,信息技术并非万能。对司法之决策型公众参与而言,信息技术可能存在背离直接言辞诉讼原则、内部控制失效以及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对非决策型公众参与而言,信息技术可能加剧公众意见表达中"沉默的螺旋"以及案件当事人信息不当泄露的风险。鉴于此,对司法之决策型公众参与中信息技术运用必须依法,尤其注重信息技术运用的一般性控制和应用性控制;对非决策型公众参与中信息技术应用要辅以充分的主体间商谈来识别真正民意,利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将司法信息公开中的敏感信息自动识别、标记与处理,降低案件当事人信息不当泄露风险。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技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的现状考察
    (一)信息技术保障公众之决策型参与司法
    (二)信息技术保障公众之非决策型参与司法
二、信息技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的风险叙事
    (一)信息技术保障公众之决策型参与司法的风险
    (二)信息技术保障公众之非决策型参与司法的风险
三、面向未来的公众参与司法的信息技术保障
    (一)公众决策型参与司法中信息技术保障的风险治理
    (二)公众非决策型参与司法中信息技术保障的问题对策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4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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