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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与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检察机制

发布时间:2024-04-14 11:33
  "捕诉合一"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改革试点以来就备受争议,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本来分开执行,就是为了形成相互之间的制约,但是在中国的司法背景下未必就是合适的。从探索"捕诉合一"提出的原因开始探析,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审检"模式、"检警"模式上的不同,然后从反面来论证我国的法院还不适合拥有审查逮捕权,以及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部门之间的关系。接着,分析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可能产生的问题,问题既有法学理论上的,也有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有的问题,或许现在还不能很好地解答,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发展,时间会给出更好的答案。最后,就审查逮捕问题的"司法化"进行了分析,肯定了"司法化"的必要性,并希望通过后续程序中审查羁押程序的救济,来进一步解决审查逮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捕诉合一”模式的原因探析
    (一)中国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
    (二)法院不适宜行使审查逮捕权力
    (三)内部机构之间的制约
三、“捕诉合一”模式问题分析
    (一)“捕诉合一”模式是否混淆了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的性质
    (二)“捕诉合一”模式是否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捕诉合一”模式是否扰乱了证明标准
    (四)“捕诉合一”模式是否会不利于辩护权实现
四、“捕诉合一”未来趋势
    (一)程序法上的发展趋势
    (二)后续状态未决羁押救济的完善
    (三)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编号:395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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