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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运动式治理偏好——基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行动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6-27 22:13
  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涉及不同类型的相关利益群体,也形成了三种合法性类型:管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在多重合法性压力下,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相关合法性受众所作的回应措施之间并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受政法场域权力结构的制约,人民法院形成了对资源分配的权威部门所带来的合法性压力的偏向性。在治理资源欠缺以及对组织长期发展的战略考量双重因素的影响下,人民法院既"被动接受"也"主动迎合"了运动式治理。人民法院采用运动式治理是组织自身战略、社会互动网络、组织场域结构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政法逻辑与司法专业智慧的有机结合。

【文章页数】:17 页

【部分图文】:

图11998—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质效数据(2)

图11998—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质效数据(2)

最后,运动式治理的时效性。短期内缓解“执行难”带来的社会稳定压力决定了运动式治理偏重治标,而这又意味着“执行难”问题可能反复出现。然而,“执行难”问题发生的周期并不固定,常规制度往往无法及时回应。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政治主导的非常态机制,能够按照决策者意志因时因势快速发动、反复适用....



本文编号:39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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