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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1 11:36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合法的前提。当事人约定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将会导致仲裁协议不可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后果。由于各国立法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有不尽相同的规定,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必须明确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拙见: 第一部分阐述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在简要的概念说明之后,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产生,从民事纠纷性质和仲裁制度本质两方面进行了考察。提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不仅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管辖权,而且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结合国际国内关于可仲裁事项的立法,归纳出了可仲裁性事项的多种界定标准,即“可争讼性标准”、“可和解性标准”、“商事标准”、“财产权益标准”和“公共秩序标准”。另外,从国际国内立法和实践看,各国对仲裁持越来越宽松和支持的态度,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基本理论问题
    (一)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产生
    (二)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
    (三) 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标准
    (四) 可仲裁事项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二、影响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主要因素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
    (二) 仲裁员的职责
    (三) 全球化的要求
    (四) 强行法规范本身的适用要求
三、支配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
    (一) 国际条约
    (二)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三) 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 仲裁地或法院地法律
    (五) 可预见的仲裁裁决执行地法律
    (六) 一般法律原则
    (七) 国际公共政策
四、完善中国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规则的思考
    (一) 中国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二) 完善我国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比较研究[J]. 赵生祥.  现代法学. 2007(02)
[2]论国际商事仲裁价值[J]. 张春良.  河北法学. 2006(06)
[3]试论现代化的仲裁理念[J]. 张一鹏,杨蕾.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6(03)
[4]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法律原则在可仲裁性问题上的适用[J]. 张潇剑.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06(01)
[5]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J]. 张潇剑.  现代法学. 2006(01)
[6]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J]. 赵秀文.  时代法学. 2005(02)
[7]论一般法律原则在共同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 李道刚.  法学论坛. 2003(03)
[8]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命运探析[J]. 周行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1)
[9]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适用的价值研究[J]. 曾强,张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S1)
[10]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历程看自由和秩序的互动关系[J]. 刘秀芳,胡蓉.  当代法学. 2002(11)

博士论文
[1]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寇丽.中国政法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7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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