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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的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6-11-3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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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257       本文作者论述了我国统一合同法制订的历史背景、现存三个合同法的弊端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对统一合同法的迫切要求。并分析了由我国学者起草的合同法稿的立法方案和基本构架形成过程。阐述了制订统一合同法的体例结构、基本原则和特色。
  一、中国合同法的现状
  中国现行合同法主要包括下述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
  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现行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由第6届人大第4次会议于1986年4月1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与合同有关,如第5章第二节债权,规定了合同定义;第6章规定了违反合同责任。
  (二)关于合同的民事特别法
  中国现在并存三个合同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或不同的合同关系,形成所谓“三足鼎立”的格局。 
  1.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13日公布,,1982年7月1日施行。适用于国内的经济合同关系。包括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以及附则,共7章57条。依据该法第56条的规定,国务院陆续制定了7个合同条例。1993年9月2日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经济合同法作了重要的修正。
  2.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适用于国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同关系。包括总则、技术合同的订阅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附则,共7章55条。
  3.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适用于国内企业组织与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但不适用于国际运输合同。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争议的解决、附则,共7章43条。
  (三)其他法律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最重要的是海商法。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四章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规定船舶租用合同,第七章规定海上拖航合同,第十二章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其他如著作权法,有关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铁路法有关于铁路运输合同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关于合资经营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的规定。
  (四)有关合同的法规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等。
  二、现行合同法的缺点
  现行合同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陆续制定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现在看来,现行合同法还存在若干缺点:
  1.因经济体制上的原因所发生的缺点
  现行合同法的产生,正值对旧的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体制尚未形成的时期,这就决定了现行合同法难免在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上较多地反映和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保留了不少反映旧体制特征的制度和原则。尤其是经济合同法制定于80年代初,较多地反映旧体制的要求,如强调国家指令性计划,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限制太多,行政干预太强。
  2.因立法体制上的原因所发生的缺点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除基本法如民法通则系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单行法及条例均由国务院所属一个或几个部委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这就导致了现行合同法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及被人为地肢解分割的缺点。并存三个合同法,就是这种立法体制造成后果。
  3.因民法理论上的原因所发生的缺点
  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50年代继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基于社会经济生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在许多方面已经突破或修改了原有理论。但现行合同立法仍保留了原民法理论中许多过日寸的、错误的东西。如以当事人之属于法人或公民而区分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致使现行合同法不能涵盖全部合同关系。如公民之间的合同及消费者合同迄今未有规定。
  4、因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原因所发生的缺点
  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历来强调所谓“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及“立法宜粗不宜细”,造成现行合同法的分散另乱、过分原则及重要法律制度欠缺。如缺乏关于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规则、关于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规定、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等。经济生活中许多重要的合同类型迄今未有法律规定。已有的规定又往往因为太原则或过分简略而影响其适用。
  三、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合同法的统一
  1、三个合同法“三足鼎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中国正致力于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要求统一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现行三个合同法互不统率,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且各自的内容、体例、基本精神均不协调。例如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经济合同法是“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技术合同法是“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这些不同的表述,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异,或是有实质上的不同?三个合同法只规范经济合同,而列于非经济合同迄今仍缺乏法律规定。并且三个合同法规均缺乏合同通则的规定。
  2、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经济合同概念已经丧失意义
  现行法上的经济合同概念,系从前苏联拉普捷夫的现代经济法学派继受而来,本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以“计划性”为本质特征。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的所谓计划性已经消失。现今中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消费品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生产资料完全由市场调节,由当事人自由缔结合同,不受国家计划管制。因此,经济合同概念在立法上已经失去意义。
  3、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合同法的现代化
  现行合同法产生于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难免要受到旧的体制和反映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旧理论的局限。例如合同自由还受到过多的限制,尤其经济合同法制定于80年代初期,体现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的规定不少.这些规定日益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相冲突。特别应指出的是,二次大战以来,发达国家的合同法?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很大的发展。通过立法和判例学说创立了许多新的原则和新的制度。中国要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就不仅要清除现行法中不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本质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要广泛吸收发达国家立法的新经验和判例学说新成果,实现合同法的现代化。
  四、经济合同法的修订与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1、经济合同法修订工作概况
  《经济合同法》的修订工作是从1987年开始的,中间经过若干曲折,产生过若干个修订草案。1992年春邓小平先生南巡讲话传达后,修订工作加快了进度。曾打算将该法修订成合同总则性质的法律。1993年春产生过一个名为中国合同法的草案;但后来考虑到通过该法的修订不可能解决市场经济下合同法的统一问题,于是改为“两分步法走”。即将《》的修订和合同法的统一问题分开。
  2、经济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993年9月2日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快定》,对经济合同法作了重要的修正。主要是:
  其一,立法目的变更。即将原法立法目的,由“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修改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删去诸如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计划及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无效等规定。
  其二,扩大适用范围。即扩大到“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的合同。但仍不包括公民之间的合同和消费者合同。
  其三、减少行政干预,扩大合同自由。特别表现在删去了由行政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制度。
  其四、改革合同仲裁制度。将原法规定经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改为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即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有终局效力。
  3、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概况
  经济合同法的修改只是使该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状况有所改善,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现行合同法的统一和完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特别指出要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中国合同法的统一和完善,只能通过制订统一的合同法才能实现。《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通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一个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由专家学者承担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这就产生了由政法大学江平、人民大学王利明、吉林大学崔建远、烟台大学郭明瑞、最高法院李凡、北京高院何忻、《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张广兴和梁慧星共同提出的《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该方案经过1993年11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北京部分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及1994年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全国10多个单位的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征求意见和论证,最后确定下来,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12个单位的学者分别起草一章或几章。这12个单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对外贸易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1994年11月各单位起草的条文汇总,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梁慧星、张广兴、傅静坤三人统稿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538条,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五、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基本构架
  1、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其一,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的合同法
  其二,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非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予以限制。
  其三、考虑到本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本法应能适应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应兼顾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特点,但对落后的现实不应迁就。
  其四,本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即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损害消费者和劳动者而谋取不义之财;既要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可因此损及交易安全,应规定必要的形式和手续。
  其五,应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繁简适当,概念尽量准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于正确适用。
  2、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一,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二,本法仍维持狭义合同概念,即本法所称合同为债权合同。
  其三,本法坚持统一的合同概念,不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
  其四,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如企业内部承包、企业承包等尽管采取合同形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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