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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5 04:15

  本文关键词:“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在尚未同意承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付责任?“保险空白期”的产生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密切相关,保险公司的预收保费行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导致了“保险空白期”争议不断,保险人拖延承保又使“保险空白期”纠纷愈演愈烈,保险人拒绝对“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投保人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完成核保是其公司内部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保险事故履行赔付义务。但在保险公司看来,保险行业经营中预收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保险公司享有核保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空白期”的赔付责任。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以及改善保险行业声誉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空白期”的权益已在各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配套制度,域外支持“保险空白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合理期待原则和对价理论,投保人在预交保费的情况下对享有保险保障具有合理期待,保险公司在预收保费的情况下却不承担“保险空白期”保险责任是不合理行为,此外,投保人预交保费应视为对价,保险人在获得保费利息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域外关于“保险空白期”的理论和相关制度对我国解决“保险空白期”极具参考价值。国内学界在借鉴域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从合同法、建立临时保险制度及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等角度对“保险空白期”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多种解决“保险空白期”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地方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追溯保险制度,在2013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中对“保险空白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试图为“保险空白期”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但该条规定不够全面和详细,且仅是司法解释,仍无法在法律制度层面彻底解决“保险空白期”问题。通过分析国内外解决“保险空白期”的理论和相关制度,构建临时保险制度成为全面解决“保险空白期”的理想选择,而在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和自选临时保险制度两种模式的比较和选择中,强制临时保险制度更符合我国保险市场从初级向中高级迅速发展的现状,符合世界主流保险市场处理“保险空白期”的方式,全面规范“保险空白期”保险责任的承担,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通过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强制临时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保险空白期”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有力改善保险行业经营形象和社会声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空白期 保险责任 制度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引言12-13
  • 第一章 “保险空白期”产生、特点及赔偿责任类型13-25
  • 第一节 “保险空白期”概念梳理13-14
  • 第二节 “保险空白期”的产生及其原因分析14-20
  •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14-16
  • 二、保险人预收保费16-18
  • 三、投保人的合理期待18-19
  • 四、保险人拖延核保19-20
  • 第三节 “保险空白期”的特点20-22
  • 一、“保险空白期”发生在保险人同意承保之前20
  • 二、投保人已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20-21
  • 三、附合性特征在“保险空白期”中依然存在21-22
  • 第四节 “保险空白期”赔偿责任类型甄别22-25
  • 一、缔约过失责任22-23
  • 二、侵权责任23-24
  • 三、保险责任24-25
  • 第二章 我国“保险空白期”理论与实践存在问题的分析25-45
  • 第一节 国内学界关于“保险空白期”的理论探讨及存在问题25-29
  • 一、从合同法角度的探讨25-27
  • 二、从建立临时保险制度角度的探讨27-28
  • 三、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起讫角度的探讨28-29
  • 第二节 国内实践对“保险空白期”的制度性探索29-36
  • 一、涉及“保险空白期”保险合同的有条件推定成立29-31
  • 二、涉及“保险空白期”保险合同的无条件推定成立31-33
  • 三、保监会对解决交强险中“保险空白期”的探索33-34
  • 四、保险行业协会对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尝试34
  • 五、保险人对“保险空白期”采取的应对方式34-36
  • 第三节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评析36-45
  •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出台背景36-38
  •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积极意义38-40
  • 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存在的问题40-45
  • 第三章 域外“保险空白期”研究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45-55
  • 第一节 对“保险空白期”的理论探讨45-48
  • 一、合理期待原则45-47
  • 二、对价理论47-48
  • 第二节 “保险空白期”相关法律制度48-54
  • 一、临时保险制度48-51
  • 二、追溯保险制度51-53
  • 三、临时保险制度与追溯保险制度比较53-54
  • 第三节 域外“保险空白期”研究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54-55
  • 第四章 我国解决“保险空白期”制度建议55-66
  • 第一节 构建我国临时保险制度的意义及可行性55-57
  • 一、临时保险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的现状55-56
  • 二、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目的及意义56-57
  • 三、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57
  • 第二节 临时保险制度两种模式比较与选择57-60
  • 一、自愿临时保险制度与强制临时保险制度57-58
  • 二、两种模式之比较与选择58-59
  • 三、我国临时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强制临时保险制度59-60
  • 第三节 我国强制临时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设计60-66
  • 一、强制临时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0
  • 二、强制临时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60-61
  • 三、强制临时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61-62
  • 四、强制临时保险合同的分类62
  • 五、保险人的合理核保期限及对承保条件的告知义务62-63
  • 六、强制临时保险赔付的例外63-64
  • 七、强制临时保险制度法律条文初步构想64-66
  • 结语66-67
  • 参考文献67-69
  • 致谢69-70
  • 个人简历70
  • 发表的学术论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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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姜博;保险空白期赔偿的法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关键词:“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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