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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6 20:16

  本文关键词: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港口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往往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来保证港口作业费用得以实现。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港口业也逐渐壮大起来。实践中,港口纠纷显著增多,我国的港口立法却并不完善。2004年实施的《港口法》虽然是一部专门针对港口活动的法律,却因其行政法属性,对港口经营人的民商事活动不具有太多的参考价值。由于港口活动与货物运输息息相关,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会对港口经营人的货物留置权产生很大影响。我国先后出台的与运输相关的《海商法》、《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都对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规定。关于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更是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以上法律虽然都有对货物留置权的规定,但却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些规定是冲突的。而且,由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港口经营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来享有并行使留置权,也存在疑问。再加上,以上立法并不完善,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致使港口经营人的货物留置权存在诸多风险。对港口经营人而言,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如何正确地行使留置权,从而避免风险、保障债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论题。本文首先从港口经营人和留置权的概念入手,比较分析了各公约和我国立法在港口经营人概念上的不同规定,介绍了留置权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简要分析了港口经营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中的困境。其次,分析与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以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分析其留置权应当适用的法律,介绍并评价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多种学说,得出了港口经营人在受不同主体委托时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适用不同法律的结论,并通过图表的方式对不同情况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进行梳理和总结。第三,对到期债务、合法占有、留置客体、牵连关系等留置权成立相关的要件进行全面阐述,并分析港口经营人在不同法律地位下,因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和《海商法》的不同,而对各个成立要件的要求的不同。第四,比较分析了因适用不同的法律对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产生的影响。最后,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实践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赋予港口经营人紧急留置权、扩大《海商法》下留置权客体的范围、完善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限缩商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并修改《海商法》关于留置期间的规定。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 货物留置权 物权法 合同法 海商法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1
  • 引言11
  • 一、概述11-16
  • (一) 港口经营人概述11-13
  • 1. 国际公约中的港口经营人12
  • 2. 我国法下的港口经营人12-13
  • 3. 港口经营人的特征13
  • (二) 留置权概述13-14
  • 1. 留置权的概念及其性质13
  • 2.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13-14
  • (三) 实践中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困境14-16
  • 1. 法律适用难以确定14-15
  • 2. 法律规定有待完善15-16
  • 二、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适用16-25
  • (一) 概述16-17
  • 1. 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相关规定16-17
  • 2.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对其货物留置权法律适用的影响17
  • (二)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17-23
  • 1. 受雇人说17-18
  • 2. 代理人说18
  • 3. 独立合同人说18-19
  • 4. 实际承运人说19-20
  • 5. 本文观点20-23
  • (三) 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法律适用的具体梳理23-25
  • 三、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成立25-33
  • (一)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5-27
  • (二) 港口经营人合法占有货物27-31
  • 1. “合法占有”的含义27
  • 2. 留置权的客体27-31
  • (三) 留置的货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31-33
  • 1. 《物权法》下的“牵连关系”31-32
  • 2. 《合同法》下的“牵连关系”32
  • 3. 《海商法》下的“牵连关系”32-33
  • 四、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行使33-38
  • (一) 港口经营人的通知义务33-34
  • (二) 港口经营人的留置方式34-35
  • (三) 港口经营人的留置期间35-37
  • 1. 留置期间的起算35-36
  • 2. 留置期间36-37
  • (四) 留置物的变价37-38
  • 五、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38-42
  • (一) 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38
  • (二) 赋予港口经营人紧急留置权38-39
  • (三) 扩大《海商法》下留置权客体的范围39-40
  • (四) 完善《物权法》下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40-41
  • 1. 明确善意的时间点40-41
  • 2. 明确善意的举证责任承担41
  • (五) 限缩《物权法》下商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41-42
  • (六) 修改《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留置期间的规定42
  • 结论42-44
  • 参考文献44-47
  • 致谢47-48
  • 研究生履历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金凌;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J];政法学刊;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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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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