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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无权处分物合同效力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7-04-14 03:00

  本文关键词:买卖无权处分物合同效力之探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议颇多。最初的《合同法》第51条出台了关于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的法条,依通说,该条款可解释为在所有权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之效力都是待定的,因此,当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未获取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该问题阐释了即使出卖人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其与相对人所签订之买卖合同也不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瑕疵而导致无效,依次可看出,前后两法条有冲突之处。本论文拟各自分析该两法条,关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我国民法体系并未采纳德国民法主张的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理论,因此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有效说不能成立;其次,与善意取得制度并无冲突;第三,采纳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有效说,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论《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途径将其予以否定和修改,因在我国,只有立法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修改法律,仅仅一条新司法解释的制定并不能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不允许出现二次立法的现象。最高院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认定为完全有效说。针对两者的冲突,笔者从民法学理中的法律行为二分理论对两法条作出解释,得出:买卖无权处分物的合同则应直接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界定为有效合同;而针对买卖无权处分物合同以外的无权处分合同应采纳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有效说,即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债权合同为有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是标的物的物权归属。另外,,针对司法实务中具体应用两法条可能产生的冲突,在秉持前解释的前提下,笔者又对两法条的适用范围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 无权处分合同 买卖合同 债权形式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目录8-9
  • 导言9-10
  • 第一章 评析《合同法》第 51 条10-20
  • 第一节 无权处分物及无权处分涵义的界定10-11
  • 第二节 国内学界对《合同法》第 51 条所持观点11-13
  • 第三节 总结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学说13-20
  • 一、 效力待定说13-15
  • 1、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14
  • 2、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14-15
  • 二、 合同有效说15-17
  • 1、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有效说15
  • 2、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有效说15-17
  • 三、 笔者对《合同法》第 51 条无权处分规定之观点17-20
  • 第二章 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评析买卖无权处分物合同之效力问题20-25
  • 第一节 法条分析20-22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的解读22-23
  • 第三节 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法律效果之评析23-25
  • 一、 恶意处分他人财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之法律效果24-25
  • 二、 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之法律效果25
  • 第三章 两法条适用冲突的解决25-30
  • 第一节 以民法学理中的法律行为二分理论对两法条作出解释26-28
  • 第二节 法律实务操作中明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和《合同法》第 51 条的适用范围28-30
  • 一、 确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的适用范围28-29
  • 二、 确定《合同法》第 51 条的适用范围29-30
  • 结论30-31
  • 参考文献31-33
  • 后记33-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再探讨[J];法学家;2002年02期

2 徐晓静;姜飞燕;徐海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J];唐山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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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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