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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之重构

发布时间:2017-04-17 09:09

  本文关键词:论重大误解之重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重大误解”制度,即民法中的“错误”制度,其定义在学界一向争议颇多。比较法上,从萨维尼、耶林时代起,各类学说百家争鸣,却从未有定论。这些学说反应到各国立法,就产生了几种迥然不同的做法,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原理原则也尖锐对立、剑拔弩张。德国法基于意思理论的精致分类,日本学界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英美法的三种情形,欧盟合同法对两大法系理论的融合。由于有关错误理论的论著众多,本文不予详述,而着重于对各大理论的批判与反思。本文的第一部分将这些立法和理论归为三类,即“基于意思主义的错误”、“基于信赖原理的错误”、“基于个案判断的错误”,并分别进行介绍与反思。国内现行立法对“重大误解”制度着墨不多,相关判例与司法解释也寥寥无几。而学界通说以德国民法理论中的数种类型为核心,其合理性值得深思。将繁芜丛杂的生活百态归于几种类别,如此困难的操作何以用于实践又会否产生争议;将某一种错误排除或纳入错误制度的领域之内,其正当性是否不存疑义;将某某错误“全有或全无”的适用规则,完全不考虑价值评判的量度,又是否只能得到一个空洞的,纸面上的正义。因为动机错误也好,相对人信赖也罢,都不过是关于错误的不利益分配中的一项指标,远非全部。第二部分,本文从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与理论出发,最终结合我国立法实践,以归责原理为基础,通过Wilburg的动态系统论(Bewegliches System)和Alexy的竞争法则(Law of Competing Principles)对重大误解制度进行重构:将错误方的归责性要素设为A,相对方的归责性要素设为B。在单方错误的情形,若错误方的归责性越小且相对方的归责性越大,则错误方获得救济的合理性就越高。在双方错误的情形,可以作两次评价,即分别探讨每一方作为错误方是否可撤销合同。这便是运用动态系统论重构错误制度的核心思想。具体的要素根据对各国错误制度的比较分析列举了下列几项:(A1)该错误是否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A2)发生错误一方主观过错的大小;(A3)若按错误履行合同给付是否均衡:(A4)在特定情事下该错误是否属于交易一方应负担的风险;(B1)错误是否因相对方的原因引起;(B2)相对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的发生。双方的归责性A和B通过A1.A2.A3.A4和B1、B2的动态加总后得出,即A=n1·A1+n2·A2+n3·A3+n4·A4;B=ml·B1+m2·B2,其中n与m的值可根据个案的不同进行动态变化。在双方归责性相当的情形,则引入Alexy的竞争法则,对隐藏在两者背后的原则进行权衡,再配合个案中“特定的优先条件”予以判断。最终得出结论:在归责性相当时,原则上以表示主义优先,加重缺乏合理信赖相对方的归责性,但因个案的具体情况允许例外。
【关键词】:重大误解 错误 动态系统论 竞争法则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一、问题的提出8-9
  • 二、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论与批判9-22
  • (一) 基于意思主义的错误9-13
  • 1、归类的缘由9
  • 2、相关立法与理论9-11
  • 3、批判与反思11-13
  • (二) 基于信赖原理的错误13-16
  • 1、归类的缘由13
  • 2、相关立法与理论13-14
  • 3、批判与反思14-16
  • (三) 基于个案判断的错误16-19
  • 1、归类的缘由16
  • 2、相关立法与理论16-19
  • 3、批判与反思19
  • (四) 我国重大误解的定义19-22
  • 三、重大误解制度之重构22-31
  • (一) 重构的基础——归责原理22-23
  • (二) 动态系统论23-24
  • (三) 错误制度的具体构建24-28
  • (四) 竞争法则28-31
  • 四、结语31-32
  • 参考文献32-3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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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诚信;;从法律原则到个案规范——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民法应用[J];法学研究;2014年04期

3 海尔穆特·库齐奥;张玉东;;动态系统论导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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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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