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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运权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2 17:49

  本文关键词:中途停运权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中途停运权,是指当买方无清偿能力时,已经不再占有货物但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享有停止交货的权利。该权利起源于18世纪英国商业习惯,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其实质是源于买卖合同下卖方中止履行合同以确保能够收到货款的救济权。我国也有中途停运权制度,分别规定在《合同法》与《海商法》的“运输合同”部分。但由于法条内容过于简单、粗糙、缺乏操作性,导致中途停运权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产生一定困难。故而,本文以“中途停运权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主线,试图厘清我国中途停运权下一些混淆的法律概念与问题,以此对法律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本篇硕士毕业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导言、正文与结论。导言部分,主要讨论问题的提出、论文研究价值与主要创新、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综述等方面,全方位地展现本篇论文的写作目的与研究价值,也起到毕业论文开篇提纲挈领的作用。“问题的提出”部分指出中途停运权并没有因信用证的交易方式而削减功能,依旧能够保障各类主体对其物权的权利。笔者在文献查询中了解到,我国中途停运权的规定杂乱、零散;杂糅了买卖法律与运输法律两种法律关系。故而,选择以问题为导向展开整篇文章的论述。在“研究价值与意义”中提及本篇论文就中途停运权在运输法律下研究的理论意义以及相关理论用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实务价值。全文主要采用了实证研究、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逐一开展四段论述。此外,导言部分就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阅读的文献内容予以综述。正文部分,以问题为切入,全面围绕中途停运权的运输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证分析。共分为四个章节。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逐步开展与深入。第一章:“中途停运权在中国运输法律适用下的困境”,共分为二节。第一节,逐条详细分析中途停运权在中国的立法现状,从《合同法》第308条、《海商法》第89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中国现有中途停运权的法律制度,并对其中的条文予以深入分析,通过横向对比的方式以突出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向。第二节,主要讨论我国中途停运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下的司法困境,充分运用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分析的方法,援引数起近些年发生的海事纠纷案件,生动、详实地展现中途停运权目前的司法现状以及相关问题。该节分别探讨了因《合同法》与《海商法》规定的衔接缺位而导致中途停运权的实际使用效力减损;中途停运权的行使方式存在争议,就托运人是否能够单方行使中途停运权存在三种观点;在中途停运权行使时,承运人遭遇应当执行托运人或收货人指示的选择困境等。第二章:“比较法下中途停运权现有困境的原因分析”,共分为三部分予以研究。第一层次,主要详细论述中途停运权制度的历史渊源。中途停运权制度作为商业规则和惯例,最早规定于英国商人习惯法下,随后逐步被其他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吸收采纳。其实质是买卖合同下卖方中止合同履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下,属于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不安抗辩权。第二层次,主要讨论英美法下的中途停运权以及对我国的借鉴。通过英美法律框架下中途停运权的规定展现该项制度的原貌,其具备明确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体的权利行使前提条件、详实的权利内容,并规定在买卖法中。就此分析得出:相比较于英美法,我国中途停运权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并不能够直接、全面地体现中途停运权的法律面貌,将买卖法与运输法的问题互相杂糅,而这也是运输合同司法实践下发生审判差异的主要原因。第三层次,通过对德国法律体系的制度研究,提出运输法律体系下双重法律规定模式的观点,并以此为借鉴深入开展成因分析。笔者提出,此类法律规定模式能够有效地区分中途停运权与如何行使中途停运权是两种问题;指出如何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概念;明确买卖法与运输法有各自的职责;厘清买卖法律关系与运输法律关系的混淆情况。就此提出货物控制权的概念,认为我国可以通过明确区分中途停运权与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方式来厘清运输法律制度中混杂、杂糅的概念。第三章:“中途停运权在中国运输法律下的困境突破”,共分为二节展开论述,紧密联系上文内容,认为引入货物控制权制度可以缓解中国现有运输法律下中途停运权的适用困境。首先,就货物控制权引入的价值平衡予以探讨,提出引入货物控制权能够有效区分买卖法与运输法的职能;明确货物控制权的权利人;顺应新世纪下货物运输需求以及推动无单证运输与电子贸易模式。其次,《鹿特丹规则》下创新性地规定货物控制权制度,实属海上货物运输的突破性之举,具备参考借鉴价值。笔者在此部分详细分析《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的立法构造,就《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的制度设计予以多层次探讨,分别是控制权与控制方的概念界定、控制权的内容与限定、控制方的识别与转让、控制权行使的基本规则以及控制权的排除使用。《鹿特丹规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货物控制权概念,对我国海上运输法律制度设计有着积极推动意义,有助于进一步理清我国中途停运权在运输法律中杂糅的情况,并解决目前司法实践所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章:“中途停运权在中国运输法律关系下的完善”,共分为二部分予以论述。第一节探讨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并存的运输法律体系的可行之处。从制度构想、问题突破以及对货物控制权的借鉴三方面予以展开。在制度构想中,笔者通过建立法律模型的方式对比现有体系与构想体系的区别。并在后文进一步阐述笔者观点,认为目前中国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下需要并存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可以有效地衔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切实赋予卖方救济权利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运输纠纷,顺应21世纪支付环境需求,区分不同法律内涵下的不同要求。同时,笔者一并探讨就《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的借鉴方向。第二节结合笔者自身对于运输法律问题下的思考,探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设计方案,试图多层次、多维度地解决中途停运权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与问题以及未来可能改革的重点方向。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在运输法律制度的革新设计中,可以完善《合同法》下的中途停运权制度,并在《海商法》中增加货物控制权制度,以此与买卖法下的中途停运权相对应。结论部分,综合梳理全文内容,简明、清晰地重述文章观点。重申运输法中不应当参杂买卖法下的问题;同理,买卖法下不应该涉及运输法的问题。我国现有中途停运权制度中杂糅了买卖法律关系与运输法律关系两方面的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适用中的混乱。需要明确中途停运权与如何行使中途停运权是两种概念。而《鹿特丹规则》下的货物控制权有效规定了如何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方式,值得予以借鉴。笔者认为,可以就《鹿特丹规则》为契机,完善《合同法》与《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将中途停运权从《合同法》运输合同一节移动至买卖合同一节,并细化中途停运权行使条件等规定;参照《鹿特丹规则》在《海商法》中增加货物控制权规定,充分完善运输法律体系。
【关键词】:中途停运权 运输合同 货物控制权 《鹿特丹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D923.6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2
  • 导言12-20
  • 一、问题的提出12-13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3
  • 三、文献综述13-17
  • 四、主要研究方法17-18
  • 五、论文结构18-19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9-20
  • 第一章 中途停运权在中国运输法律适用下的困境20-33
  • 第一节 中途停运权在中国的立法现状分析20-25
  • 一、《合同法》下的中途停运权20-22
  • 二、《海商法》下的中途停运权22-23
  •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中途停运权23-25
  • 第二节 中途停运权在中国的司法困境分析25-33
  • 一、《合同法》与《海商法》下的衔接缺位26-27
  • 二、中途停运权:双方法律行为v.单方法律行为27-31
  • 三、承运人执行中途停运权指示的困境31-33
  • 第二章 比较法下中途停运权现有困境的原因分析33-43
  • 第一节 中途停运权的历史渊源33-35
  • 第二节 英美法下的中途停运权及其借鉴35-40
  • 一、英国法下的中途停运权35-37
  • 二、美国法下的中途停运权37-38
  • 三、英美法下对中国中途停运权的比较与启示38-40
  • 第三节 德国法下的中途停运权及其借鉴40-43
  • 一、德国法下的中途停运权40-41
  • 二、德国法下《民法典》与《商法典》双重规定模式的启示41-43
  • 第三章 中途停运权在中国运输法律下的困境突破43-52
  • 第一节 货物控制权引入的价值平衡43-46
  • 一、区分买卖法与运输法职能43-44
  • 二、明确货物控制权权利人44-45
  • 三、顺应新世纪下货物运输需求45
  • 四、无单证运输与电子贸易模式的推动45-46
  •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控制权的立法构造46-52
  • 一、货物控制权与控制方的概念界定46-47
  • 二、货物控制权的内容47-49
  • 三、控制方的识别与转让49-50
  • 四、货物控制权的排除适用50-52
  • 第四章 中途停运权在中国运输法律下的完善52-62
  • 第一节 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并存的制度构想52-59
  • 一、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并存的法律体系52-55
  • 二、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并存的问题突破55-59
  • 第二节 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控制权并存的完善方式59-62
  • 一、完善《合同法》下中途停运权规定59
  • 二、增加《海商法》下货物控制权规定59-62
  • 结论62-63
  • 参考文献63-6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7-68
  • 后记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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