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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冒名处分他人房屋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04-24 09:06

  本文关键词:试论冒名处分他人房屋的法律适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所尝试研究的冒名处分他人房屋的案件,其典型情形如下:冒名人同时“骗过”了善意的相对人和登记机构,使不动产上的相应权利登记至善意相对人的名下。此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判断:一、善意相对人所享有的登记利益是否具有相应的实体效果,如获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二、依据何种制度对前一问题作出回答。司法实践对前述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思路,而学界也有着相应的学理争论。在《物权法》颁布之初,本文所尝试研究的情形只是被学界当作探讨《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的一个引子。而随着学界对这一情形的继续讨论与深入分析,尽管大部分结论都还没有明显地跳出“是否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是否类推适用代理制度”这两个范围,但是可以注意到,学者们的研究视角逐渐从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则解读,转移到冒名行为本身的剖析。由此可见,冒名行为本身便具有一定独立的研究价值,需要借助一些民法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和归纳。因此,本文在根据学界所提出的各种制度适用方向设置章节的同时,在各章节的相应部分也穿插了一些对冒名行为本身的探讨。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文义似乎能包容“冒名处分”,但将“无权处分”限于“登记错误”的解释论更具学理上的优势。除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有限范围,冒名处分他人房屋这一行为的特殊性也意味其必定与之无缘。在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检视下,我们可以看出,基于冒名行为而成立的合同关系的法律主体实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需要的“处分人——相对人——原权利人”的“三方结构”并不存在。因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无法成为解决善意相对人与被冒名人的纠纷的一个进路。从“因他人的意思表示而成为某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来看,代理与此时的冒名可以说是一致的。而委托代理权外观与身份外观的相似性,也为在冒名情形下类推适用代理制度提供了进一步的基础。不过,作为法律明定的正式制度,代理与冒名仍有不同。再考虑到冒名行为对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以及当下社会的风险状况,对冒名情形中的善意相对人应提供严于表见代理中的保护。冒名行为的出现通常是出自冒名人的非法动机。冒名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以及相应的准备工作也往往会构成犯罪——这一特点会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效果造成怎样的影响,曾有学者给出消极的回答。这种将涉嫌犯罪与对合同的无效认定直接挂钩的观点,模糊了民刑二法之间应有的界限,易使私法自治所欲维持的市民自由遭到公权力的过度干预。我们仍然应当依据民法内部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来判断“构成犯罪”这一事实对相应的合同的效力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通过罗列学界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解释论观点,可以得出: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国家利益”的直接损害,尤其是在本文所尝试研究的通常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的情形;冒名人单方面的非法目的不等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非法目的”——后者指的是合同的非法目的。也有观点认为冒名人的非法目的意味着其向相对人作出的并非意思表示,双方从未达成任何合意,所谓的合同效力也就无从谈起。然而,尽管学界对于意思表示有哪些构成要素尚有分歧,但是对于动机以及目的意思不属于其中并没有太多争论——而这正是冒名人的非法动机所应当落入的范围。另外,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而,基于刑事诈骗而成立的合同同样落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制范围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其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就一目了然。通过前面三章的分析,对于本文尝试研究的典型情形,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制度适用意见。除了将这些意见列明,最后的结论部分还就相对人非为善意时的合同效力问题做了回答:或者符合相对人明知的真意保留而无效,或者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
【关键词】:冒名处分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刑事违法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9
  • 一、问题提出10
  • 二、研究意义10-12
  • 三、文献综述12-16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16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16-19
  • 第一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9-29
  • 第一节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19-21
  • 第二节 合同关系主体的确定21-27
  • 一、确定主体所需考虑的因素22-24
  •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视角24-26
  • 三、冒名处分他人房屋的法律关系主体26-27
  • 小结27-29
  • 第二章 代理制度的类推适用29-36
  • 第一节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类推适用29-31
  • 一、冒名与代理的相似之处29-30
  • 二、法律效果与代理无异的冒名情形30-31
  • 第二节 表见代理的类推适用31-34
  • 一、代理权外观与身份外观31-32
  • 二、有所不同的利益平衡32-34
  • 小结34-36
  • 第三章 刑事违法性对民事效力的影响36-46
  • 第一节“公私二分”与民刑关系37-38
  • 第二节 刑事诈骗与合同效力38-45
  • 一、“当然无效论”的各种观点39-40
  • 二、对“当然无效论”的质疑40-45
  • 小结45-46
  • 结论46-48
  • 参考文献48-53
  • 后记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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