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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3 16:13

  本文关键词: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内容产业1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力在各国的经济结构中发挥着举重轻重的作用。基于数字内容产业存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国纷纷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然而作为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在知识产权的体系内并不能获得充分的保护。从数据库的分类来看,数据库根据是否符合著作权的独创性标准,分为独创性数据库与非独创性数据库。对于独创性数据库来说,各国往往将其视为汇编作品,从而获得在知识产权的体系内获得保护。而对于非独创数据库来说,由于其无法达到著作权关于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并不能被看作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也就是说非独创性数据库无法依据著作权法寻求救济。然而,在现实当中,大量的数据库的作用是作为一个信息检索的工具以满足各行各业的人对于各类信息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要达到这样的功能,数据库最重要的价值往往在于提供全面而又精准的数据资料。在这样的前提下,数据库往往很难在材料与内容的选择上,或者是数据的编排方式上体现出个人的创造性选择来,也就是说无法具有著作权上所说的独创性。从这个角度考虑,以著作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可以说是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的。基于这样的困境,各国也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其中以欧盟2与美国3的做法最有代表性。目前存在的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有三种模式:一、以专门权利保护数据库,具体包括《欧盟》在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当中确立的数据库权保护模式以及通过赋予非独创性数据库以邻接权加以保护的模式。二、以侵权法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这种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来源于不当使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内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进而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三、运用知识产权体系意外的民法基本原则或者合同法在民法的大框架内为非独创性数据库进行保护。虽然各国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几乎都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各种保护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建立专门权利来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存在以下的弊端:一、数据库的内容是针对某一领域的信息,信息的自由性与数据库权的专有性存在冲突。这背后实际上是数据库制作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力量博弈。数据库权的建立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于数据库可能带来的信息垄断的担忧。二、数据库权侵权标准缺乏可行性。数据库本质上是信息的集合,可并不等同于整个信息集合,可以说是依托于信息的一个整体的抽象概念。数据库权能够多大范围的辐射到数据库上,也就是说非法利用信息的量达到什么标准,这些信息组合排列的方式是如何才能视作侵权,这在实践中并没有一个可执行的标准。虽然欧盟采用了实质性部分的标准,而这本身抽象的词语表达并不能实际解决这个问题。三、对现有知识产权框架的影响。数据库权的建立是从正面的角度上,赋予了未能达到独创性标准的信息一定的权利,这与传统的事实无版权的观念发生了冲突。同时,即使是以邻接权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也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四、对数据库产业的影响。法律作为具有国家执行力的社会规范对社会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巨大的。立法的方式对产业的相关从业者会起到直接的指引作用,直接通过对数据库赋予权利会促使数据库制作者倾向直接以来数据库本身的使用获得利益,这种模式并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已有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民法基本制度,为非独创数据库提供保护也存在一些共有的缺陷。首先,保护的范围有限。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规范竞争者之间的行为,在自媒体时代到来的今天,每个用户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进而对数据库制作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如此一来仅仅规范竞争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为非独创性数据库提供周延的保护。而合同法由于具有相对性,能够约束的对象也限于合同相对人。其次,保护的范围不确定,这项不确定集中体现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保护方式。民法基本原则本身的高度抽象性一方面为其适用提供了灵活性的基础另一方面造成了保护力度的不确定性,数据库制作人在受到侵害后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保护,答案高度依赖于法官的职业判断,而这在诉讼完结之前不会有定论,如此一来数据库的保护就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确定性是相违背了。目前,我国的数据库产业处于稳步上升的时期,数据库的产量与容量乃至于类型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在国家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上我国始终没有形成统一且有效的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方式的共识,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在这一方向上进行些许有益的尝试。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非独创数据库的定义、特征已及分类。在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基本概念之后,对数据库的保护进行必要性的阐述,同时进一步的分析了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与法律保护的现状,以此对后文起到铺垫作用。本章的重点在于对我国数据库法律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之上总结了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在第三章的论述中也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回应。第二章:现有的对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路径的分析。世界各国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方式根据是否单独创设非独创数据库的专属权利分为两类:以欧盟为首的赋权保护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该章节对这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与分析。第三章:我国非独创数据库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立法建议。该部分将视野回归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在实践中往往过多的依赖于法官对于相关基本原则的应用,这样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要改变这样的局面,我们面临着多种选择:一、数据库赋权保护模式;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三、民法保护模式;通过分析各项利弊之后,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是最适合的。理由包括:一、该模式符合司法实践;二、该模式的保护程度符合现实的需求;三、该模式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四、从韩国模式可以看出该模式更加具有合理性。之后笔者在最后一节对具体的制度设计进行说明。具体包括:一、扩张竞争关系范围;二、明确侵权行为内涵;三、引入数据库的强制许可制度。本文最终的结论是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来解决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因为法律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调节工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的大量问题除了法律外还受到了大量其他力量的制约,而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无论法律的规定如何,采取自力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自然而然的一种做法。考虑我国数据库发展情况,一方面,我国日渐强大的数据库产业的侧面是与国际顶尖数据库产业的水平之间不小的差距。另一方面,技术措施的存在与数据库相伴相生,很多时候,我们要考虑的不是如何保护数据库制作人的权利,而是如何从数据库制作人所圈定的权益范围内为社会大众“分一杯羹”。因此,虽然数据库权的保护在表面上可以护数据库制作人周全,但从社会实际以及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上并不能得到有利的结论,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应当更多的考虑市场调节手段,法律充当一个中立的角色,在利益平衡出现偏颇的情况下,对利益分配进行调节,这才是当前最合适的手段。
【关键词】:非独创性数据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库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6
  • 一、本文要研究的问题与意义11-12
  • 二、文献综述12-14
  • 三、研究方法14
  • 四、创新点14-16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16-26
  • 第一节 非独创性数据库概述16-19
  • 一、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定义16-18
  • 二、非独创性数据库的特征18-19
  • 第二节 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19-22
  • 一、法理基础:非独创性数据库具有财产属性20-21
  • 二、社会基础:非独创数据库的商业价值不可忽视21
  • 三、利益平衡的要求21-22
  • 第三节 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现状22-26
  • 一、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22-24
  • 二、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24
  • 三、我国数据库保护的司法现状24-25
  • 四、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25-26
  • 第二章 国外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路径26-36
  • 第一节 数据库赋权保护模式26-31
  • 一、数据库权概述26
  • 二、数据库权的具体内容26-28
  • 三、《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评析28-31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31-36
  • 一、不当使用原则概述31-32
  • 二、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32-34
  • 三、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评析34-36
  • 第三章 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立法建议36-49
  • 第一节 以赋权模式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可行性分析36-39
  • 一、欧盟数据库权对欧洲数据库产业的影响甚微36-37
  • 二、我国不具有创设数据库权的立法背景37-38
  • 三、创设数据库权不符合我国国情38
  • 四、创设数据库权的立法成本过高38-39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可行性分析39-41
  • 一、符合我国司法现状39
  • 二、符合现实的需求39-40
  • 三、可以为非独创性数据库提供全面的保护40-41
  • 四、韩国经验的启示41
  • 第三节 民法保护模式可行性分析41-43
  • 一、民法基本原则保护模式41-42
  • 二、合同法保护模式42-43
  • 第四节 技术措施保护模式可行性分析43-46
  • 一、技术措施保护无益于解决相关司法纠纷44
  • 二、技术保护措施破坏了利益平衡的格局44-45
  • 三、技术保护措施缺乏法律基础45-46
  • 第五节 我国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46-49
  • 一、扩张竞争关系范围46-47
  • 二、明确侵权行为的内涵47-48
  • 三、建立数据库的强制许可制度48-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4-55
  • 后记55-56

【参考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明阳;期刊全文数据库构建的经济学思考[D];湖南大学;2008年


  本文关键词: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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