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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性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7-06-16 02:13

  本文关键词:论继续性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据此,学界将合同划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特点是时间因素是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直接决定了总给付的内容。其特点和法律本质与一时性合同有所区别,其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应该有所区别。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分类在《德国民法典》上得到了确认。在《德国民法典》中,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债法上的两个不同制度,前者适用于一时性合同,后者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因此,立法者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规定,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规则。而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则设计是以一时性合同作为参照的,并未对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进行区分。因继续性合同具有与一时性合同不同的特征,因此在适用法律规则时需要对继续性合同的特征有所考虑。在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由第97条进行规定。由于这一规则设计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这一条款不仅能够适用于一时性合同,也能够适用于继续性合同。但也正因为如此,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继续性合同解除时,其法律后果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分。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产生相互返还的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就继续性合同而言,对于已为的给付,通常以不恢复原状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赔偿损失是一种违约性质的赔偿,其范围包括了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但对可得利益的计算需要综合平衡双方的利益;“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包括了违约金、修理、更换、重作、减价和价额补偿等措施。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将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结合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做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将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具体化。本论文主要借鉴和参考德国的立法和理论学说,采用的是法律解释论的方法,主要包括了对法条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先厘清合同解除的相关理论问题,再在此基础上结合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展开讨论。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进行撰写:第一章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入手进行探讨,然后对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和本质进行研究。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债务并非经由一次性给付就归于消灭的,而是伴随时间的经过,通过持续性履行给付来实现的一种合同类型。继续性合同的具体特征包括三个:时间因素为核心要素、无限延续性和不可损耗性、当事人之间的高度信赖。而继续性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规避风险的经济工具。这一部分论述的意义在于,强调继续性合同不同于一时性合同的特点和本质,为下文的论述进行铺垫。第二章探讨的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在这一部分先对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对“直接效力说”和“折中说”这两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参考德国的理论学说。相比而言,“折中说”更能体现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的衔接,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折中说”的观点,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完成了理论问题的探讨之后,将继续性合同分为了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和继续性供给合同,结合上述的理论进行探讨。在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已为的给付并不是像学界所说的一律不能恢复原状,而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其具体情形有二:依继续性供货合同所给付的标的物持续存在瑕疵;信托受益人对于信托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导致信托合同的解除。第三章研究的内容是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然是从一般性的理论着手,分析和探讨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问题。经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和比较,将损害赔偿请求权界定为违约性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具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其只包括了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而不包括信赖利益。第四章讨论的重点是“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内容。虽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但是理论界对这一部分内容却鲜有讨论。对“其他补救措施”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和法律文义解释的方法,通过对比中德两国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不同规定,并对《合同法》第97条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明确了“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违约金、价额补偿、修理、更换、重作等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继续性合同的特点,探讨在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上述的补救措施如何适用。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5-7
  • 英文摘要7-13
  • 引言13-15
  • 第一章 继续性合同的法律特征与本质15-21
  • 一、继续性合同概念之争15-16
  • 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特征16-19
  • 三、继续性合同的本质19-21
  • 第二章 继续性合同解除之溯及力21-34
  • 一、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理论争议21-25
  • (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争议21-23
  • (二)德国民法有关返还义务的规定与学说23-25
  • 二、对我国合同解除溯及力理论学说的检讨25-29
  • (一)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25-27
  • (二)合同解除与不当得利27
  • (三)合同解除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27-28
  • (四)合同解除与诚实信用原则28-29
  • 三、继续性合同解除之溯及力探讨29-33
  • (一)固有的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溯及力30-31
  • (二)继续性供给合同解除的溯及力31-33
  • 四、继续性合同解除之溯及力在《合同法》第97条项下的解释33-34
  • 第三章 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34-44
  •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34-40
  • (一)我国法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关系的规定与争论34-36
  • (二)德国法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关系的立法变迁36-37
  • (三)对合同解除之后“赔偿损失”理论争议的检讨37-40
  • 二、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范围40-44
  • (一)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41
  • (二)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41-44
  • 第四章 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的其他补救措施44-53
  • 一、“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含义44-48
  • (一)修理、更换、重作等44-45
  • (二)违约金45-46
  • (三)价额补偿制度46-48
  • 二、“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48-49
  • 三、继续性合同解除之后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49-53
  • (一)固有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后的其他补救措施50-51
  • (二)继续性供给合同51-53
  • 结论53-55
  • 参考文献55-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陆青;;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之检讨[J];北方法学;2012年06期

2 栾志红;关于继续性合同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02年05期

3 陆青;;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以意大利法为视角的再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4 曾凡昌;;解除原因视角下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2期

5 屈茂辉;张红;;继续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J];中国法学;2010年05期

6 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J];政治与法律;2005年04期

7 王成;;合同解除与违约金[J];政治与法律;2014年07期


  本文关键词:论继续性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5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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