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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期间之制度困境与突破

发布时间:2017-06-26 12:03

  本文关键词:合同解除异议期间之制度困境与突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制度完善。当前实务界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但事实上,适用第24条解决实际问题,裹足难行。究其原因,其根本问题是制度各个方面并不完善。本文从现实问题出发,以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方式,试图通过突破制度各个方面的困境来实现整个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价值和权利基础。首先,虽然法律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合同,但是当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得以实现时,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因解约方享有的解除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形成权的“威力”将使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即解约方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合同能否存续。所以,解除权的行使极有可能对非解约方的正当利益造成影响。因此,设置异议期间来阻碍解除行为生效,进而限制解除权的行使,避免解除权的行使给非解约方的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设置异议期间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主要采用通知解除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当非解约方收到合同解除的通知时,可以在法定或约定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在确认之诉中,非解约方是适格的当事人,对确认之诉享有诉的利益,且该诉的利益是必要的。因此,该提出异议的权利是一种诉权。第二部分,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适用范围。首先,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只能适用于有解除权的解除行为。解约方以通知解除方式行使解除权,当解除通知到达非解约方时,非解约方可以在法定或约定异议期间内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若解约方没有解除权,就没有适用异议期间的可能性了。其次,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可适用于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不适用于因任意性规范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当适用任意性规范来确定合同内容时,合同双方已经排除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因合同履行不符合合同双方根据任意性规范自主决定的事项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经不是《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情形了。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以《合同法》第96条为基础。所以,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异议期间适用的基础,也自然没有适用异议期间的可能性了。最后,异议期间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解约方也是适格当事人,对确认之诉享有诉的利益,因此也可以提出异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第3项中采用“另一方”的表述,不是为了对异议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为了提示合同方具有“异议”的权利以及行使该权利的方式。第三部分,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性质和时限。首先,笔者认为异议期间应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期间。异议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所以,它不是除斥期间。“异议权”为一种诉权,而不是请求权。所以,以“异议权”为基础的异议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只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期间。其次,通过双方约定而产生异议期间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当事人很少会采用事先约定的做法。普遍采用在合同解除通知中指定异议期间的做法。但合同解除通知只是一种告知,而其中指定异议期间的内容应是一种要约,未经非解约方承诺,不能对非解约方产生约束力。最后,将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作为法定异议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规定3个月为法定异议期间的时限,可能导致异议期间无法满足非解约方准备诉讼现实的时间需求。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法:一是认可非诉异议的方式。以非诉表达异议意思将有效缩短以诉讼方式表达异议意思的时间;二是认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异议主体资格。让合同双方互相限制,使得当事人能更加谨慎地做决定、做出更加恰当的决定,以减少“异议权”的适用,也就减少了异议期间的适用,变相地解决了异议期间过短的问题。第四部分,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届满的后果。关于异议期间届满后审查解除行为效力的方式上,学界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即主张直接适用第24条的内容,要求法院以异议期间经过和解约方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的事实,直接认定合同解除行为有效,合同解除。二是实质审查主义。即要求法院在异议期间经过后仍要对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而不能直接根据期间经过的事实直接认定合同解除。笔者以为,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都是希望能够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但目前这两种方式都将无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还会导致这样一个后果:无论异议期间是否经过,法院都得对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即言,第24条将变得毫无意义,实质审查方式将架空异议期间。所以,笔者赞同形式审查主义的观点。在考量当事人间利益是否平衡时,应当先保障法律的实质存在意义。只有在法律具有实质存在意义下,当事人间的利益才可能得到公平、有效地分配。在衡量法律的价值、威严和当事人利益时,笔者选择先保障法律的价值和威严。
【关键词】:形成权 解除权 根本违约 异议期间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价值与权利基础11-15
  • (一)价值11-12
  • (二)权利基础12-15
  • 二、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适用范围15-25
  • (一)解除行为范围15-21
  • (二)对象范围21-22
  • (三)主体范围22-25
  • 三、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性质和时限25-36
  • (一)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性质26-27
  • (二)约定解除异议期间的时限27-29
  • (三)法定解除异议期间的时限29-36
  • 四、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届满的后果36-42
  • (一)审查方式36-40
  • (二)逾期的法律后果40-42
  • 参考文献42-45
  • 致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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