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安信信托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7-06 07:14

  本文关键词: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安信信托纠纷案评析


  更多相关文章: 信托合同 合同效力 银信合作 风险隔离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的功能定位得到明确,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的四大支柱初步形成了相互抗衡的局面,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实践来看比较成功,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但实际操作中银信合作存在诸多不合法合规之处,因此导致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案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安信信托纠纷案就是典型的银信合作纠纷案件。本案事实是,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将2笔4000万元资金分别交付给安信信托公司,用于向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贷款。张某某将1000万元资金交付安信信托公司,用于购买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股权。但贷款到期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并未按期还款,股权回购方也未能溢价回购股权。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一,三原告与安信信托签订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确认书》以及《资金信托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第三、张某某是否受信托合同约束。就本案争议焦点,首先,本文认为所涉信托合同均为有效,依照《合同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所涉信托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从合同结构和社会影响上看,信托合同都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其次,本文认为安信信托不存在过错。光大银行为账户实际控制人挪用了信托资金而导致项目失败,从而确定安信信托在信托合同中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确定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张某某不予追认,故不受信托合同约束。
【关键词】:信托合同 合同效力 银信合作 风险隔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引言10-13
  • 第2章 案情介绍13-15
  • 2.1 案情介绍13-14
  • 2.2 法院判决14-15
  • 2.2.1 一审判决要旨14
  • 2.2.2 二审判决要旨14-15
  • 第3章 争议焦点15-17
  • 3.1 原被告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15-16
  • 3.2 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16
  • 3.3 信托合同对张某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16-17
  • 第4章 案件评析17-29
  • 4.1 信托合同的效力17-18
  • 4.1.1 从法律规定上看17
  • 4.1.2 从社会影响上看17-18
  • 4.2 安信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18
  • 4.3 信托合同对张某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18-19
  • 4.4 法律关系的分析19-20
  • 4.4.1 基本法律结构分析19-20
  • 4.4.2 银信产品合作的法律关系20
  • 4.5 投资人在银信产品合作中面临的风险20-24
  • 4.5.1 银信产品合作的破产风险20-21
  • 4.5.2 银信合作产品结构单一21-22
  • 4.5.3 信托行业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22-23
  • 4.5.4 银信合作中的系统风险23
  • 4.5.5 信息披露不完全23-24
  • 4.6 在银信产品合作中关于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24-29
  • 4.6.1 司法实践对被动管理型业务的认识24
  • 4.6.2 银信合作中的注意事项24-26
  • 4.6.3 银信合作中建立风险隔离措施26-27
  • 4.6.4 银信产品合作的风险信息披露规制27-29
  • 结论29-32
  • 参考文献32-34
  • 致谢34


本文编号:52520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52520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ff5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