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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严重失职”解约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07-07 13:30

  本文关键词:用人单位“严重失职”解约制度的构建


  更多相关文章: 严重失职 量化 传统举证模式 监督审查 解约


【摘要】:《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规定对规范劳动用工具有积极作用,但因缺乏对认定机构、行为性质、行为程度等要件的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行为判定难、举证难、究责难等问题;应借鉴德国、法国的"非常解雇制度",制定合法、具体、完善、公开的认定依据,明确认定标准,估量具体的价值损害决定惩戒后果,由调解委员会认定、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法院行使监督审查权,并沿用传统举证模式。
【作者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严重失职 量化 传统举证模式 监督审查 解约
【分类号】:D922.52
【正文快照】: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39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及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形下享有解雇劳动者的权利,称为过错性解约权。这六类情形中,由于严重失职行为对企业危害大、判定难引发关注。根据从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检索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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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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