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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7-07-29 02:14

  本文关键词: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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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可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传统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得向债之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违约责任,即债的相对性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权被第三人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许多情况下仅依据违约责任并不能使得债权得到有力的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中相对权理论和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将债权人的赔偿诉求扩大到主债之外的第三人,扩张了契约效力和债权的保护强度。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对这一问题并未作相应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是对侵权行为的客体的个别列举,从其所列举的类型来看可以归纳为主要是绝对性权利,但其最后以“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兜底性结尾,使得未在该条款中明文列举的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否包含其中存在疑问。债权作这种财产权应当被理解为包含于该兜底性条款所涵盖的财产权益之中。在近代各国司法实践中都不再严格坚持侵害债权只能寻求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的原则,而是通过立法、学说、判例逐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予以确认。本文以理论基础进行展开,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充分分析了否定与肯定这一制度的两种基本观点。其中,否定债权能够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观点主要围绕债之相对性进行论述,认为债权作为相对权只能向债的相对方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使在第三人实施了加害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的责任仍然不得免除。债权保护的利益也仅由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保证其实现,对于债权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不视为绝对权,因而不适用绝对权的保护规则。而肯定债权能够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观点主要是回避关于债权的相对性而将债权视为一种财产或利益,从而认定财产或利益所受损失应当受保护,或者模糊传统权利观念中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界限,认为债权具有一般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同样不得侵犯。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最大的理论限制是债之相对性的突破问题,由于现代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因循守旧的固守债之相对性将造成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充分保障的现实难题,而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可能,同时也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债权本身就是具有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的时候,债权人基于自己的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赋予债务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转化为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也被称作债权保护请求权。在第三人违反对债权的不可侵义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时,构成债权侵权行为,债权人产生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请求权是一种次生请求权,是基于侵权所发生的。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首先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价值与意义。建立这种制度设计的制度价值主要表现在其拓展了债的效力范围,将债权的效力赋予了物权性的保护方法,使得债权在保护方面有了一定的对世效力,在遭受侵害时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有利于债权关系的稳定和债权的实现。债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给予债权更为充分的保护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设计可使得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提升债权的地位并逐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使得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特殊侵权样态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侵害债权的行为主体、侵害债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侵害债权的具体行为、侵害债权所造成的具体事实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构成。在具体的认定上需要注意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侵害债权的行为类型包括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两种,其中直接侵害债权具体表现为是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直接消灭或者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第三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致损的,典型的表现为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免除债务人债务并未获得追认时,实际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构成对债权的侵害。而第三人并非直接将侵害行为作用于债权但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叫间接侵害债权,其行为作用于债务人使得债务不能履行从而间接妨害债权实现。具体包括限制或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行为、以非法手段引诱债务人违约的行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行为。 本文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债权人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与债权人无过错时的责任承担。前者是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损但债务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应当由第三人单独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具体体现在侵害债权的直接侵权类型中,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债权消灭或者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在侵害债权的间接侵权类型中,是由于第三人限制或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行为,第三人应当全部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在债权人有过错时,第三人与债务人因同一侵权事实即共同侵害债权的故意,损害不仅由第三人的恶意侵权所产生,同时也由债务人的过错导致的,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引诱违约的侵权类型中,债务人因其过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对债权人负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因其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负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分配时,要注意与合同责任、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当得利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注意协调这些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在责任承担上的分配。 本文第四部分对立法中关于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专家建议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在基础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行为致损的情形中,对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一个跨越合同法领域与侵权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对该问题的讨论也是存在诸多理论上的争论的。基于现代民法发展趋势中对于债权给予更多保护的迫切需要,本文希望能够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债权纳入侵权行为的客体之中,做出法律适用上的扩大解释,对实践做出理论层面与法制层面的回应。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仅仅是对债权相对性的一种理论突破,更是顺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大限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同时也符合债的效力和内容逐步扩张的趋势,达到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当和自由竞争,进而有效地实现各交易向对方的利益平衡与法律正义。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 侵害债权 责任承担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1
  • 0.导论11-15
  • 0.1 问题的提出11-12
  • 0.2 研究现状12-14
  • 0.3 本文研究方法14-15
  • 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15-27
  • 1.1 第三入侵害债权的比较研究15-19
  • 1.1.1 英美法系的考察15-17
  • 1.1.2 大陆法系的考察17-19
  • 1.1.3 小结19
  • 1.2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19-23
  • 1.2.1 债之相对性的检讨19-21
  • 1.2.2 债权与侵权行为的客体21-23
  • 1.2.3 小结23
  • 1.3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23-27
  • 2.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27-41
  • 2.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价值27
  • 2.2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27-36
  • 2.2.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主体28-29
  • 2.2.2 第三入侵害债权行为的主观方面29-31
  • 2.2.3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害行为31-32
  • 2.2.4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损害事实32-34
  • 2.2.5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34-35
  • 2.2.6 小结35-36
  • 2.3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要类型36-41
  • 2.3.1 直接侵害债权37-38
  • 2.3.2 间接侵害债权38-40
  • 2.3.3 小结40-41
  • 3.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41-48
  • 3.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分配41-44
  • 3.1.1 债务人无过错的责任承担41-42
  • 3.1.2 债务人有过错的责任承担42-43
  • 3.1.3 小结43-44
  • 3.2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协调44-46
  • 3.2.1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合同责任44-45
  • 3.2.2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45-46
  • 3.2.3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不当得利46
  • 3.2.4 小结46
  • 3.3 第三人侵害债权免责事由46-48
  • 4. 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规制的完善48-50
  •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4
  • 后记54-55
  • 致谢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唐北湘;徐昱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分析与经济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2 高建民;袁雪石;;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民法其他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综述[J];法律适用;2006年10期

3 戴汶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析[J];发展研究;2004年07期

4 李珏;侵害债权制度若干问题之浅析[J];河北法学;1999年03期

5 杨立新;;评点民事侵权十大名案[J];廉政w,

本文编号:58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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