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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上的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29 20:21

  本文关键词:中国合同法上的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强制实际履行 特定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救济措施


【摘要】: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十五年。在违约责任的设置上,合同法规定要以损害赔偿为原则,强制实际履行为例外。将损害赔偿作为原则是基于对市场经济开放性、交易效率以及法院执行方便的考虑。但损害赔偿单独不足以对所有违约情况做出救济。在损害赔偿无法“充分”补救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实际履行作为补充,这些情况包括:特定物买卖,合同订立包含特殊目的,损害赔偿金难以计算等。这些规定在履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交易形式以及交易内容的复杂化,,传统的违约责任方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尤其是在适用强制实际履行制度时,如何克服其对人行为自由的限制,以及在强制执行强制实际履行判决时如何应它对其他制度的冲突。本文通过讨论,认为理想的违约责任制度设计应当包括:对守约方的利益补偿、对违约方的制裁和教育、对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对合理竞争的鼓励以及对道德风尚的醇化作用等。强制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传统的违约责任方式,在保证债权人依合同获得所应获之权利,在损害计算困难时弥补守约方损失,增强债之约束力,保证契约的可靠性,应对市场突变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
【关键词】:强制实际履行 特定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救济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6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6
  • 绪论6-7
  • 第一章 强制实际履行制度概说7-11
  • 一、 强制实际履行的性质7-8
  • 二、 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背景渊源8-11
  • 第二章 我国的强制实际履行制度11-14
  • 一、 强制实际履行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及发展11-12
  • 二、 我国强制实际履行适用的排除事由12-14
  • 第三章 强制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14-16
  • 一、 两大法系中的强制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地位差异之分析14-16
  • (一) 合同法理论是否假设了合同具有完全性14
  • (二) 法律是否包含对违约行为的价值判断14-15
  • (三) 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15-16
  • (四) 分析与小结16
  • 二、 我国的强制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之适用16
  • 第四章 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16-21
  • 一、 适用强制实际履行之必要性16-17
  • 二、 适用强制实际履行之注意17-21
  • (一) 是否会导致对违约方的人身奴役17
  • (二) 法院执行是否方便以及是否会对其他制度产生冲击17-18
  • (三) 法律、公共政策和当事人意愿18
  • (四) 减损规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影响18-19
  • (五) 关于效率违约理论的讨论19-21
  • 结论21-22
  • 参考文献22-24
  • 后记2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梁慧星;;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的研究[J];法学研究;1987年02期

2 王茂祺;;罗马法与法国法中的实际履行[J];求索;2010年07期

3 赵宗全;英美法上的合同实际履行研究[J];现代法学;1995年06期



本文编号:5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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