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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发布时间:2017-08-04 09:24

  本文关键词: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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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指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让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我国法律确立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征。其立法价值表现为通过对出租人出卖房屋选择权的限制,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理念。该制度在特定时期内,对改善人们的住房问题发挥过较大作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该制度的缺陷日渐暴露。有人认为这项制度虽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可通过立法的修订来弥补其不足,从而让其继续发挥立法价值。与此相对,有人却认为这项制度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主张废除这项制度。针对目前学术界和实务中存在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要重新审视我国目前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项制度的利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条文未明确“出卖”、“合理期限”、“同等条件”等具体内容,法律规定模糊而过于原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相当困难。另一方面,如果房屋承租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可能会损害该制度中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该制度打破了民法理论中的平等、公平及自愿的原则,可以说其表现为一种民事特权。司法实践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出现,该制度逐渐引起实务界的重视。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入手,探寻了这项制度的法律变迁。并通过考察外国立法发现,优先购买权为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设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却并不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在此基础上,本文的重中之重,就这项制度的设计缺陷、立法价值及现实弊端等问题进行充分而详细的论述与探讨。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粗浅,易导致认识偏差,实践操作性较差,裁判标准难以统一。且该项制度仍然以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牺牲第三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承租人利益,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严重缺陷,早已与当初创设制度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其发挥的社会作用也日渐式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废除我国现行法上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以顺应当下社会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废除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10-14
  •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特征10-11
  •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变迁11-14
  •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域外立法14-17
  • (一)对各国(地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考察14-16
  • (二)对各国(地区)优先购买权制度考察的分析16-17
  •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之争17-21
  • (一)赞成该制度存在一方所持观点17-18
  • (二)反对该制度存在一方所持观点18-19
  • (三)两种观点的比较19-21
  • 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判21-37
  • (一)该制度的立法缺陷21-27
  • (二)该制度的价值检讨27-32
  • (三)该制度实践层面的弊端32-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0-41
  • 后记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唐芬;刘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三维思考[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2期

2 周s,

本文编号:61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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