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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8 07:14
   大气的基本特征是整体性、流动性;我国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是复合型、区域性。大气以及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使得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立法层面上有《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法律依据,法理层面上有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理论依据。本文第一章与第二章研究了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目的是为了证明在法律法规、法理以及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实践中已经在进行跨区域联合防治的现状下,合法合理地创新、完善跨区域联防组织。通过研究大气污染领域国内、国外不同的区域联防方式,总结各自的优缺点与可以借鉴的地方。第三章主要研究比较分析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跨区域联合组织。如水污染领域的流域组织,针对全国范围环境问题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世界范围的经济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将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组织与不同性质的跨区域合作组织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跨区域合作组织必不可缺少的内核。在必要内核的支撑下,丰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外延。问题导向思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我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具体是指跨区域联合组织过于松散,不具有持续性、长久性,组织的成员构成及权限、责任不明确,组织的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方式不确定,组织的保障机制缺失。第四章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何法律解决原则性强与组织持续性不强的缺点,明晰组织成员的构成及职权防止不作为与互相推诿,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设立奖惩机制,设计争端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保证制度的长效运行。
【学位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7
【中图分类】: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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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莫蝉杏;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D];广西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82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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