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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主管机关防治船舶污染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之融合

发布时间:2024-02-23 08:59
  <正>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概念并将其作为执政理念,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海洋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关党的使命宗旨和国计民生。而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船舶运力不断增长,海上发生船舶漏油事故后燃油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以石油类污染物为例,由船舶引起的污染比例高达45%,[1]船舶造成的污染已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海事部门作为水上安全与防污染主管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海事主管机关防治船舶污染之现状
二、海事主管机关防治船舶污染之困境
    (一)海事主管机关强制清污费用性质不明,导致清污费用偿付不充分
    (二)海事主管机关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三、海事主管机关防治船舶污染之完善
    (一)强制清污费用兼具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的性质
    (二)确定海事主管机关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本文编号:390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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