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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权利体系的类型化建构

发布时间:2022-01-26 12:02
  主流理论对自然资源权利体系的构建,是以作为客体的自然资源的不同类型为标准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进行类型化建构的。这一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如未能从整体上抽象归纳出资源权中相同的权利类型的共性特征和普适性理论;存在同一自然资源客体上的权利划分不清;不能很好地解决"资源权堆迭"的问题等。新近以"利用方式—权利客体"为标准的资源权体系建构的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传统分类方法的不足。以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为标准对权利类型做第一层级的划分,在此基础上辅以自然资源客体的不同类型的标准对权利体系做第二层级的划分,建构起具有内在逻辑的权利结构体系,应当成为资源权体系类型化的基本路径。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6)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中国自然资源权利体系的类型化建构


传统以自然资源客体为标准划分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权利体系

权利,体系,方式,公权力


在划定第一层级权利类型的基础上,依据自然资源客体的不同类型,对资源权体系进行第二层级的界分。这一划分实际上抛弃了传统的以自然资源客体作为第一层级的权利分类标准而得出的水权、林权、渔业权等宽泛笼统的权利概念,而将其中存在实质差异的具体权利类型分解到“利用性资源权”和“获取性资源权”两类权利之下,使不同客体但同类性质的权利类型中处于同一位阶,实现权利体系的周延性和逻辑自洽性(见图2)。由于自然资源同时具有生态价值,资源权的行使要受到环境公权力的制约,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承担相应的“合理”开发利用义务为边界。不同的是,对“利用性资源权”的公权力限制主要是通过禁止性规定,防止过度开发利用破坏自然资源及其自身生产能力的自我恢复更新能力。对“获取性资源权”的公权力限制更为严格,比如,通过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强度、数量等措施,以及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恢复义务,维护其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的能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再论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及方法[J]. 崔建远.  法学研究. 2011(05)
[2]生态经济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权利研究[J]. 张璐.  法学评论. 2008(04)
[3]狩猎权的私法视角界定[J]. 宁红丽.  法学. 2004(12)
[4]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 崔建远.  中国法学. 2003(03)
[5]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J].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02(06)
[6]矿业权法律关系论[J]. 崔建远.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3)
[7]运用水权理论 加强资源的权属管理[J]. 李焕雅,祖雷鸣.  中国水利. 2001(04)
[8]水权制度初论[J]. 裴丽萍.  中国法学. 2001(02)
[9]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00(05)



本文编号:361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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