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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保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27 19:17
  <正>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粤民终263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者服务发展中心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具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审理。这份裁定的作出,引起了环保组织的广泛关注。该案是重庆两江志愿者服务发展中心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两家环保组织针对广东三家镍企非法倾倒、堆填废渣致红树林死亡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红树林案"),但一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海洋环境民事公 

【文章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36(0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海洋环境问题的种类
    (一)海洋环境污染
    (二)海洋生态破坏
二、环保组织是否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一)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二)海洋生态破坏公益诉讼
三、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J]. 蔡先凤,刘娜.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4(06)
[2]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法律制度的研究谱系[J]. 王书明,梁芳,同春芬.  法制与社会. 2008(14)



本文编号:36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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