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环保自治模式法律问题的思考——以湖南省浏阳市金塘村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05 02:41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一些地区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不断创新,村民环保自治模式就是其中成果之一。但是,村民环保自治模式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如缺乏法律依据、政府权利义务不明确、监管组织存在缺陷、缺乏解决环境纠纷的机构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作用的发挥。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要进行立法,其次要明确政府在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的权利义务,完善监管组织,最后要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纠纷调解的权力,从而让村民环保自治模式发挥其应有效能。
【文章来源】:克拉玛依学刊. 2019,9(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及其特点和普遍性分析
(一)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
(二)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特点
(三)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普遍性
二、从浏阳市金塘村模式看我国村民环保自治模式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立法缺失
(二)政府在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三)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监管组织存在缺陷
(四)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缺乏村内环境纠纷调解机构
三、完善我国村民环保自治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建议出台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全国性法律
2. 地方依据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特点进行相关规定
(二)明确政府在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的权力与职责
(三)完善环保自治模式的监管组织设置
(四)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纠纷调解权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 陈寒非,高其才. 清华法学. 2018(01)
[2]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措施研究[J]. 郑胡飞.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7(01)
[3]我国农村地区村民环保自治的法制问题研究[J]. 丁爱侠. 学会. 2016(02)
[4]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 应松年. 中国法学. 2014(06)
[5]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必要性及对策研究[J]. 刘建伟.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4(09)
[6]中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探索及实践研究[J]. 李丽丽,李文秀,栾胜基. 生态经济. 2013(11)
[7]论村民自治组织保护环境的法律保障[J]. 陈丽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8]中国农村环境的自主治理路径研究——以湖南省浏阳市金塘村为例[J]. 雷玉琼,朱寅茸. 学术论坛. 2010(08)
[9]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J]. 李长健,王君健,陈志科. 时代法学. 2009(01)
本文编号:3614412
【文章来源】:克拉玛依学刊. 2019,9(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及其特点和普遍性分析
(一)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
(二)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特点
(三)浏阳市金塘村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普遍性
二、从浏阳市金塘村模式看我国村民环保自治模式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立法缺失
(二)政府在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三)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监管组织存在缺陷
(四)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缺乏村内环境纠纷调解机构
三、完善我国村民环保自治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建议出台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全国性法律
2. 地方依据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特点进行相关规定
(二)明确政府在村民环保自治模式中的权力与职责
(三)完善环保自治模式的监管组织设置
(四)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纠纷调解权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 陈寒非,高其才. 清华法学. 2018(01)
[2]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措施研究[J]. 郑胡飞.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7(01)
[3]我国农村地区村民环保自治的法制问题研究[J]. 丁爱侠. 学会. 2016(02)
[4]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 应松年. 中国法学. 2014(06)
[5]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必要性及对策研究[J]. 刘建伟.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4(09)
[6]中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探索及实践研究[J]. 李丽丽,李文秀,栾胜基. 生态经济. 2013(11)
[7]论村民自治组织保护环境的法律保障[J]. 陈丽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8]中国农村环境的自主治理路径研究——以湖南省浏阳市金塘村为例[J]. 雷玉琼,朱寅茸. 学术论坛. 2010(08)
[9]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J]. 李长健,王君健,陈志科. 时代法学. 2009(01)
本文编号:36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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