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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2-07-14 19:58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 王子正,赵佳丽.  河北法学. 2018(03)
[2]生态红线地方立法完善路径[J]. 吴贤静.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1)
[3]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及其限度——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例[J]. 黄锴.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2)
[4]立法中的损益权衡之道——法经济学能为立法者做些什么[J]. 丁建峰.  地方立法研究. 2017(02)
[5]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研究[J]. 王秀才.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本文编号:366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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