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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4-02-22 20:3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环境公共利益及公众间接利益,作为公共信托受托人的原告与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却提起诉讼的利他行为,极易在利己本能驱使下产生谋取私利的风险,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权必受一定限制,系不完整的有限处分权,法院应职权干预,经司法审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才准许撤诉。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应以诉讼请求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相统一为审查前提,对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予以释明,以环境修复目标已实现、杜绝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为审查标准,从合乎环境公益、公众认可污染区域已有效修复、引入专家论证制度、监督修复方案执行、约束不当处分撤诉权行为等方面进行程序设置并完善相关制度。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一) 有限处分权:以公益维护制约撤诉权
    (二) 法院职权干预:以司法审查防治公益减损
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
    (一) 审查前提:诉讼请求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二) 进行释明:使诉讼请求足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 审查标准:实然状态下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三、“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司法审查的程序设置
    (一) 区分不同诉讼请求类型审查是否合乎环境公益
    (二) 以公众认可污染区域得到有效修复为重点创新审查形式
    (三) 运用专家论证会制度保障司法审查的专业性
    (四) 监督修复方案的执行以达到“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标准
    (五) “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要约束不当处分撤诉权行为



本文编号:3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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