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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6-05-11 06:51

  论文摘要 当代中国发展的主旋律是构建一个法治中国的和谐的新形势,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也迎来了新时期、新特点的挑战。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要得到强化,并且在机制上应不断进行创新,使人民调解制度定位准确、效果更加显著,充分发挥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 人民调解 和谐社会 作用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都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促进了和谐社会的不断完善。在社会关系领域,和谐社会的内涵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实现这一目标不但要求完善法律制度,更要挖掘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发挥其符合我国国情的传统优势。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被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基层民主自治,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已经成为民众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在这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够完全符合当今的社会发展要求。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而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虽然不是所谓“官”,但对其素质要求并不比“官”低,通常在当地都有一定的声望,勤奋敬业,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调解员的工作不是“和稀泥”,在调解工作中还要进行法律的宣传工作,所以,调解员除了要有工作热情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外,法律意识及业务素质也是调解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普遍面临着组织虚化、队伍老化、能力弱化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特别是农村乡镇一级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和法律教育,对调解工作中所需要法律法规难以熟练掌握,加之观念陈旧,在专业能力上又总体缺失,使得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够适应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二)民间纠纷的日趋复杂使得人民调解的难度加大
  经济转轨伴随着社会转型,与以往相比,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利益的调整也随之而来,社会矛盾和纠纷成因复杂,,形式五花八门,主体和内容呈多样化特点。及时、稳妥地调处和化解好民间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必然需求。通过对当前状况的调查可以看出,不仅是权利结构和经济模式在发生变化,公民的思想意识也同时在发生转变,各种矛盾引发的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特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矛盾纠纷也不断进入人民调解的领域和范围,这就需要调解员不仅要有效协调和平衡矛盾纠纷中的各方利益关系,还需要基层调解员具有较强的相关专业知识,但就目前情况看,因调解员业务水平及调解能力不同,加之职能范围所限,对疑难复杂纠纷往往不能有效化解,一旦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就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演变为恶性的暴力事件。
  (三)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不够
  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目前基层调解组织中年轻的调解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缺少群众工作的经验,其综合业务素质也有待于提高,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而对人民调解工作应怎样加强指导,特别是在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如何进行规范,使之所具有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能够更好地得到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当前的社会状况来分析,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没有达到调解工作的需求。甚至在一些基层调解组织中,调解员对其自身工作重要性也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工作中表现为缺乏责任感,有的调解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有的纠纷因为解决难度比较大就相互推诿,久拖不调。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矛盾不断激化,极易酿成重大刑事暴力案件。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纠纷调解的意识也较差,特别是相关部门缺乏对人民调解的地位认识,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就是措施不到位,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不能平衡发展,这种现状在一些农村乡镇特别突出,长期以来,始终是依靠乡镇司法所孤军作战,众所周知,民间的矛盾纠纷起因纷繁复杂,常常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范畴,而在调解工作中,其他各方职能部门的协调意识较差,没有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政治优势、力量优势、人员专业优势等等,根本就无法圆满地解决好一些疑难复杂纠纷。加之有关部门不重视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知法守法的自觉性,这都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所以,人民调解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全社会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在认识程度上要有显著提高,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调解员的工作是需要大量体力、脑力付出的,若想稳定调解员的队伍,使他们能够爱岗敬业,首先就要改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实在在地为他们解决好工作中、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更加安心地服务社会,尽职尽责。
  二是对人民调解组织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加以重视,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尤其是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中,因为人民调解员所具有的工作基础性,使得他们能够深入基层,了解和发现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化解民间纠纷,始终坚持抓实、抓早、抓预防,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尽力避免因矛盾激化而走向极端。
  三是在后勤保障方面使人民调解制度能够正常运转。地方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落实调解所需经费,并不断加强软、硬件建设。其他各相关部门也应该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尽全力支持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把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二)进一步提高调解员综合素质,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
  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离不开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人民调解员是参与民事调解工作人数最多、分布最广、解决民事纠纷最多,又扎根于基层的民事调解的生力军。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首先要具备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坚决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人民调解工作涉及面极其广泛,民间纠纷的类型也是复杂多样的,这就使调解员的工作具有了挑战性,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知识面,在调解时抓住要害,因此,调解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此外,较强的语言能力和调研能力也是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针对不同纠纷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别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促使当事人各方和解。要通过运用收集、分析、综合的方法,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地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和应急的措施。因此,有必要大力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高政策水平,才能把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也才能把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好。同时,还必须强化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去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所以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够信赖并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必须实现由“威信型调解向依法调解”的转变,将法律规范引入人民调解,确保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这样人民调解工作才具有公信力。
  (三)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完善民间纠纷的解决机
  现今社会矛盾的解决已经不是通过采用单一的一种手段、一种措施或一种方法就能解决的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县(区)、乡两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真正让基层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不断创新基层调解工作新机制,积极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构筑“大调解”机制的建立。所谓“大调解”即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单位、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即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实践中,基层人民调解员已在工作中总结出经验并辛勤探索出了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机制,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基本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框架,培育出了新型的人民调解机构。有的地区在对区(县)、乡镇、街道社区等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和力量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已经在实践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并职能联动的 “大调解”机制。
  再如,民情恳谈制度的建立,其初衷就是化解干群矛盾,协调干群关系,通过详细了解群众的思想现状,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对群众的建议和批评要虚心接受,通过干群思想感情的相互沟通,消除彼此的隔阂,可以说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干群纠纷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社会上也有了良好反响。还有其他的一些有益尝试,都值得进一步借鉴、推广。
  总之,通过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出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实现化解矛盾纠纷效能的最优化。



本文编号:4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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