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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权的演进与公司决策权力分配机制的更新

发布时间:2023-09-14 00:20
  任何一个公司机关都不得拥有无限的决策权力,基于此种考虑,公司法通常将公司决策权力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进行分配。传统的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都是从股东所有权论出发,以股东授权为基础,致力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种思路需要进行检讨。新董事会中心主义认为公司本质为利害相关人财产与利益的集合,将董事会定位为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机关,该权力属原初性而非授权性规定。股东会只能拥有最低限度的决策权力,该权力仅具有监督意义。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决策权力的分化
二、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股东所有权论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解释与实践困境
    (二)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财产权基础
三、“所有经营分离论”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生成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生成逻辑
    (二)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关系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问题
四、新董事会中心主义及其财产权基础
    (一)传统决策权力配置原则的检讨与更新
    (二)董事会决策权力的法定化
    (三)新的财产权基础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4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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