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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两虚一逃”罪名存废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21 15:07
  为配合1993年《公司法》关于保护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类对公司资本犯罪的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以下简称“两虚一逃”)。三项罪名实施至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法学理论界就是否应该废除刑法中关于“两虚一逃”的罪名产生了激烈争论。这一争论一直持续至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尤其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确立实施将此争论推向极致。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意味着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法人成立需要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外,其他公司的成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就此有学者基于该规定认为应废除此三项罪名的规定,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间的社会实际,即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下的信用经济尚未完全成熟、转型期社会陌生关系的范围逐步扩大,加之刑法对公司资本信息公示制度这一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刑法的非从属性原则,将“两虚一逃”这三项罪名直接从刑法中予以剔出的时机还未成熟,为此在当前还不宜将这三罪予以废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也给司法实务界如何认定该三项罪名带来了一定的困境,为此有必要从司法实践角度重新对此三项罪名进行解...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对“两虚一逃”罪名适用的影响
    (一) 刑法对“两虚一逃”罪名的具体规定
    (二) 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对“两虚一逃”罪名的影响
二、认缴制下“两虚一逃”罪名的认定的难点
    (一) 认缴制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难点
    (二) 认缴制下虚假出资罪的认定难点
    (三) 认缴制下抽逃出资罪的认定难点
三、认缴制下“两虚一逃”罪名存在的依据
    (一) “两虚一逃”罪名存在的法律依据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两虚一逃”的相关案例
    (三) “两虚一逃”罪存在具有合理性
四、认缴制下“两虚一逃”罪的修订
    (一)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修订
    (二) 虚假出资罪的修订
    (三) 抽逃出资罪的修订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5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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