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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两个前置”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11-26 15:49
  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本质上是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关系的"博弈",在实际的纳税管理活动中,征纳税双方都拥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针对于纳税方的权利规定条款有"税收救济权"。"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两个前置正是《税务征管法》中制定为保证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的相关制度。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改革创新发展,在实际的纳税人权利救济中,"两个前置"规则反而成为纳税人行使权利的阻碍。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呼声要求能够取消税务救济中的"两个前置"规则,而事实上,在纳税争议行政诉讼活动中,"两个前置"制度的设置以及行使具有丰富的法律经济学价值,总体上来说,有必要展开对两个前置制度的改革重构,切实的发挥两个前置的立法目的。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双重前置”规则的涵义及立法目的
    (一)“两个前置”制度的内涵分析
    (二)“两个前置”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两个前置”在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两个前置”在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中理论上的可行性分析
三、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两个前置”制度的重构思路
    (一)制定合理的诉讼程序规范纳税救济成本
    (二)设置限制制度杜绝恶意救济
四、结束语



本文编号:386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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