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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事权理论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20 08:20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各种金融监管措施纷纷出台。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逐步将金融监管的职权“下沉”,地方政府开始对本地的金融业务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化中央监管机构的权力,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开始受到限制。由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被逐渐“收紧”,无法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高效管理,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央政府又开始逐渐下放金融监管权。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纵向的监管体制。但是能否把金融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仍然存疑。因此,对于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如何协调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央地事权划分理论。事权是指政府的职责范围。学界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类为为“委托代理”关系、“博弈”关系,还有学者提出“公共产品层次”理论,认为不论央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何,属于地方的公共产品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基于中央...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央地事权划分理论
    (一)事权划分必要性
    (二)我国事权的划分历史沿革
    (三)事权划分的主流学说
    (四)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事权属性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历史沿革及配置现状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历史沿革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现状
三、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缺乏法律的授权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责不匹配
    (三)新型金融活动对传统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冲击
四、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完善建议
    (一)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律位阶
    (二)明晰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责配置
    (三)更新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理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8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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