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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止息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2-04 07:26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条规定被称之为“破产止息规则”。根据破产止息规则的规定,企业对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利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会造成破产债权范围的缩减,该部分缩减的债权是否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即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值得思考。在实际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和一些学者对于这条规则适用的理解是有争议的,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本文首先在查阅相关案件的基础之上,发现了破产止息规则在司法适用上存在大量的分歧。通过将典型案例划分为止息的裁定案例和利息延续的裁定案例进行分类对比凸显出由于对止息规则适用存在不同司法认知而出现的矛盾和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不便,同时也引出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即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对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破产止息规则的基础理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包括阐述破产止息规则的基本涵义、研究我国该规则的产生和立法沿革,从其立法沿革来看,与以往任何一部《破产法》仅是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定在破产清偿程序的做法不...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对破产止息规则适用之司法分歧
    (一) 止息的司法裁定案例
    (二) 利息延续的司法裁定案例
二、破产止息规则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 我国破产止息规则的涵义
    (二) 我国破产止息规则的立法沿革
    (三) 国际上关于破产止息规则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情况
三、我国破产止息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争鸣
    (一) 破产止息规则与破产利益平衡原则之抵触
    (二) 利息取得肯定说
    (三) 利息取得否定说
四、以真正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对破产止息规则的修改建议
    (一) 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利息的取得予以认可
    (二) 将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纳入劣后债权清偿范围
    (三) 立法上的技术性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9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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