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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长准司法职能分析

发布时间:2024-02-05 18:42
  船长是一船的最高指挥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长在船期间的五大职能,其中包含了船长的准司法职能,即拥有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但是对于船长该项权力的性质,不同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中对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对《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中船长准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以及船长权力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认为,船长的此项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在具有私法性质的《海商法》中进行规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相关法律制订和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船长的职能及权力特征
    (一)船长及其职能
    (二)船长警察职能的特征
二、在《海商法》中规定船长警察职能的合理性讨论
    (一)国内外立法中有关船长警察职能的对比
        1. 日本
        2. 韩国
        3. 俄罗斯
        4. 新加坡
        5. 中国
    (二)《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之分析
        1. 船长地位之界定
        2.《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中“禁闭”的性质
        3. 在《海商法》中规定船长警察职能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船长警察职能的立法建议



本文编号:389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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