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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应具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2-29 17:47
  <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应取得资质许可,并应在取得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本质上属于立法确定的资格准入型事前监管措施,相较于事后监管具有介入阶段早、宏观调控功能突出、预防危害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行为发生等优势,法定性是其首要特征。而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对信用良好建筑企业允许超资质等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信用激励及其治理价值
允许“信用良好”建筑企业超资质经营属于信用激励措施
制定信用激励政策应具有明确立法依据和职权根据



本文编号:391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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