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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2 03:02
  会计师事务所被誉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其对被审单位审计报告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还会引起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时因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行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行政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不足,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业性及公众的合理信赖而对审计业务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义务时要勤勉尽责,故细化勤勉尽责义务、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重点。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中行政责任——以“大智慧”案为例
    (一)案情分析
    (二)小结
二、“大智慧”案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一)审计准则的地位
    (二)行政责任归责中的主观过错
    (三)审计准则与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责任认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审计准则+职业谨慎
    (二)明确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证明标准
    (三)区分信息披露务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责任
    (四)规定抗辩事由,明确免责条件



本文编号:39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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