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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造

发布时间:2024-03-08 00:23
  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本源与功能性回应
    (一)问题根源:寡头垄断中的“行为一致性”难题
    (二)破解寡头垄断的尝试:美国的协同行为路径
    (三)“协同行为”路径的反思
二、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选择
    (一)“经济联系”的扩张及演进
    (二)“对市场的经济分析”规则
三、中国语境下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基础与现实困境
    (一)中国语境下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逻辑
    (二)规范价值:反垄断成文法构造及其不足
    (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实践之误读
四、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构造
    (一)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总体思路
    (二)判断整体性的结构因素
        1. 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2. 产品同质化程度。
        3. 相关商品市场的透明度。
    (三)判断整体性的行为因素
        1. 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
        2. 经营者之间的协调机制。
        3. 竞争者、交易相对人、消费者的被动性。



本文编号:39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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