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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02 01:14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仅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为弥补此"二分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的不足,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效力瑕疵类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裁判困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模糊和不统一的现象,特别是在会议召集人不适格、未履行通知义务和伪造签名这三种特定情形之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往往大相径庭。文章认为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分析其与决议不成立法定情形的相符性,避免兜底条款的滥用。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决议的性质和效力
    (一)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
    (二)公司决议的效力瑕疵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特定情形
    (一)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二)未履行通知义务
    (三)伪造签名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4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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