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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GPA相衔接的政府采购法律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4-02 20:59
  财政部已于2019年10月经由我国WTO代表团提交了中国的第七份出价清单,这是中国加入GPA、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加入GPA能够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条件,倒逼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完善,同时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增强话语权。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在法律体系、采购范围、监管和救济以及国货的优先地位等方面存在一些与GPA不衔接的规定,我们应尽快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改革与完善,以期加入GPA的目标早日实现。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加入GPA对我国的影响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的差距
    (一)政府采购范围与GPA规定不同。
        1.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2. 政府采购客体范围。
        3. 政府采购门槛价。
    (二)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不健全。
        1.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2.质疑前置。
        3. 质疑期限差异。
    (四)采购国货的规定违反GPA国民待遇原则。
三、与GPA对接,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调整《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二)优化政府采购监管。
    (三)完善救济机制。
    (四)在不违背GPA原则的同时保护国货。



本文编号:394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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