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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该项义务是否自然免除?

发布时间:2024-05-08 00:24
  <正>案情简介2016年1月,职工胡某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创意设计,月工资8000元。同年6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期限、补偿标准等作出相关约定,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胡某不得自营或进入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2017年5月,胡某递交辞呈,离开广告公司。2017年11月,胡某应邀到另一家广告公司上班。该广告公司知晓后,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仲裁庭,要求胡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案例解析
    一、竞业限制生效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1. 协议事先订立。
        2. 主体限定准确。
        3. 期限选择合理。
        4. 法律责任明晰。
    二、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自然免除?
    三、在职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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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6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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