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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暴力团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12 12:16

 

【摘要】 日本暴力团存在历史极为悠久,真正意义上的暴力团于江沪时代既以存在。经过长期的发展,现如今,暴力团从世界范围来看,其组织数、人员、财力、物力都可以称之为世界最大级的黑社会组织之一。日本立法也着重于对“人、财、物”三个方面的规制,效果十分显著。暴力团人数从最盛时期的184091逐渐减少,2012年日本暴力团成员数(包括构成人员和准构成人员)降至63200人,不仅如此,暴力团成员犯罪人数也于2009年降至3万人以下,此后以10%的速度逐年减少。①这其中刑事立法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暴力团对策法和组织三法的作用尤为突出。面从国内对日本暴力团犯罪的研究现状来看,更多侧重于组织特征、成员构成以及犯罪行为的研究,而对于基本法条的整理还未展开,因此本文着重于对暴力团刑事法内容的探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暴力团对策法和组织三法内容的细致梳理,探寻日本暴力团刑事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的完善所用。本文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日本暴力团概述,主要包括暴力团概念的由来和界定、暴力团历史和对策演进。与大多数国家的黑社会相同,日本暴力团由流氓演变为临时同谋,之后发展成了结构较为松散的犯罪团伙,通过不断的发展,成员逐渐固定,等级出现,犯罪团伙成为了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犯罪组织,之后通过升级组织结构和犯罪手段,成为了有组织犯罪集团。暴力团的历史轨迹不仅造就了暴力团现状也极大的影响了暴力团犯罪的现行立法。只有对不同时期暴力团的发展模式进行结构化的分析才能更好发现立法的经验教训。第二部分是对暴力团刑事立法现状的论述,主要涉及刑法、暴力团对策法和组织犯罪三法,包括第二、三、四章内容。对立法的研究应当遵循全面性和体系性的原则,只对个别法条的分析并不能看到该项法律的全貌,因此本文通过对法条较为全面的梳理,以保证研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三部分是对日本暴力团刑事立法借鉴意义的论述,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宏观上对法律体系完善的思考,微观上是对具体内容上的细划,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提出自己的浅薄建议。 

【关键词】 指定暴力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八修正案; 
 

引言


日本与中国为近邻,在历史文化方面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与中国的黑社会、帮派等相似,暴力团在日本存在已久,并且对日本经济文化影响极为深远。日本暴力团本身具有独特的民族色彩,同时不同的暴力团组织又存在着自身所宣扬的气品,这就造就了日本暴力团的独特性,具有研究价值。其次,虽然日本暴力团为数众多,且日本是全世界唯一认可黑社会合法存在的国家,但是现如今日本暴力团犯罪率却远远低于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其中立法上的经验教训值得学习。日本暴力团刑事立法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从实体法上来看,主要包括刑法典和两部特别法,刑法典中并未对暴力团本身加以规制,而是以共同犯罪理论作为两人以上团员共同犯罪认定的基础,特别法中以暴力团本身作为规制对象的主要是《暴力团对策法》和《组织犯罪处罚法》两部法律,其中《暴力团对策法》作用相较更大,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从程序法来看,对暴力团特别规定的主要是通讯监听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通过笔者独立翻译相关法条以及阅读原文文献,以期对日本暴力团犯罪刑事立法现状进行真实且全面的梳理,为从中发掘立法的借鉴意义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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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暴力团概述

(一)日本暴力团的概念及特征
以上的特征,可以适用于世界上绝大多数黑社会组织,而日本暴力团与其他国家黑社会组织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公开性。大多数黑社会组织都具有极强的隐密性,我们无从得知其内部特征、更难得知其构成人员。但是日本暴力团具有很强的公开性,这不仅是由于暴力团合法性的规定,在合法化之前,日本暴力团已经较为公开,其原因更多的是暴力团对自身气品的坚持。不同暴力团都有独特的代纹、服饰和事务所,这些外部特征都是可以让民众外部感知到的,而世界上大多数黑社会团体更多地隐于社会,外部对他们知知甚少。当然这种“公开性”并不是指组织内部的重要信息特别是犯罪信息的公开,相反笔者认为公开性意味着更大的关注度,一方面促使暴力团为了美化其社会形象积极加入公益事业,如各暴力团以各种形式参于日本震后复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一方面则要求其获利行为更加隐晦,因此相对于犯罪行为暴力团员更乐于采取不当行为获利,这也是暴力团对策法中规定禁止行为的原因。

(二)日本暴力团的历史渊源
通说认为日本暴力团有三大历史渊源,分别为博徒组织、的屋组织以及愚连队。其中存在组织结构的博徒组织产生于德川幕府后期,那时社会动荡,赌博成风,赌博一方面聚集了下层民众,另一方面赌场主从中抽取红利,集聚了财富。为了保证赌场的经营以及安全,赌场主雇佣了一些流散的农民和武士在赌场中工作,成为了最早意义上的暴力团成员。的屋组织也是暴力团前身之一,最早的屋是指在祭礼和节日中摆摊的露天商贩和杂耍艺人,这些小商贩原本并没有固定的场所,他们随着祭事的转移而移动,因此在起初不具有结伙成群的可能性。但是随着长期的发展一部分的屋人员控制了部分场地,并将这些场地租给了其他商贩,之后为了防止各自场地之间发生冲突,的屋又充当起了保护者的角色,收取管理费用,这也就是日本暴力团最早意义上的保护费。这两类团体在集聚财富的同时,也集聚了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为了加强管理,雇主和雇员之间通过拟制的血缘关系形成了“家”的概念,雇主即是家长被称为“亲分”,也就是后来暴力团的组长;雇员则被称为“子分”。为了减少各家之间产生争斗,在家的概念产生之后又有了“一家一业”的传统,所谓“一家一业”是指各“家”都应该严守本业,互不侵犯,例如博徒组织从事开赌设帐,的屋组织圈地租赁,这一传统在二战之前都是日本暴力团之间不成文的硬性规定,为各团体所遵循。

三、组织犯罪处罚法.........20
(一)《组织犯罪处罚法》的立法背景.........20
(二)组织犯罪的加重处罚..........21
(三)组织犯罪收益的规制..............22
四、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规定............25
(一)通讯监听制度..........25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增设.......26
五、日本暴力团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28
(一)完善中国法律体系....................28
(二)对成员不当行为的规制............................29
(三)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社会蔓延........30
(四)保障被害者的赔偿请求权......................31

五、日本暴力团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中国法律体系
从现行法律的有效性上来看。虽然中国以数罪并罚的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其他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但是规制的对象依然是个人行为,而非是对组织的规制,随着入狱成员的复出以及新成员的加入,组织依然有死灰复燃的可能性。为何黑社会性质组织会选择加入组织呢?组织内部都具有严格的等级,按资排辈,并且存在不成文的处罚规则,那么相对于个人犯罪组织犯罪的吸引力在于何处?通过统计显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主要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般为多人共同犯罪)、敲诈勒索、幵设赌场等日常小型犯罪为主,而故意杀人、毒品犯罪、枪支类犯罪等恶性犯罪和智能性犯罪都较少,而日常小型犯罪中又以多人的寻衅滋事为最多,如表2所示。



(二)对成员不当行为的规制
对于暴力犯罪和平和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根据刑法认定,但是由于不当行为并不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多只能根据行政法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遏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组织获取不法利益的势头,甚至由于犯罪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差距助长成员实施不当行为的积极性。在我国类似于暴力团对策法中的灰色行为也广泛存在,其中利用组织影响力替人挡债、讨债的行为已然成为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利手段,此外还釆用恐怖电话、长期在经营场所或住所俳徊等方式等长期性、骚扰性、民事化的手段达成组织目的。在刑八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一特征,为了明确这一特征《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是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这一规定也正是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日渐倾向于隐形胁迫的趋势,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之一,而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受害人的保护以及利益的回复等并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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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至此本文对日本打击暴力团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则基本结束。通过全文的描述可以看出,日本暴力团主要是利用了社会变革期间的混乱局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成员、聚敛财富,形成了人、财、物的强大基础。在客观基础之外,暴力团利用独特的礼仪、制度以及宣传手段,不仅加强了其内部的团结,更是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迷惑了民众。与此类似,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各种亚文化群体不断出现,投机行为更是层出不穷。在这一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极易利用这一时期趁虚而入,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不得懈怠。日本打击暴力团犯罪的刑事法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可以说已然形成了符合其本国国情并较完备的体系。相比之下,中国在刑事立法上可能还存在不足,但是通过刑八修正可以看出,立法是在不断的完善当中。通过对日本暴力团刑事法的梳理,其中既存在可借鉴之处也存在值得反思之处,根据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结合日本经验教训从宏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微观具体条文的构建两个方面完善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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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莫洪宪,张小宁.  中日犯罪组织比较分析——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VS日本暴力团[J]. 法学杂志. 2011(05)
[2] 长井园.  有组织犯罪:日本文化的产物[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05)


本文编号:1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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