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2-05 11:49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建立证人安全保障和补偿制度等重要刑事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改,给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机遇,而同时,新刑诉法中确立的律师提前介入规则、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对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自侦案件 公诉环节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面临的挑战

  (一)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加了固定证据和指控犯罪的难度
  律师会见、阅卷权利的扩大增加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嫌疑人和证人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掌握证据的薄弱环节。这一规定同时也为无良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减弱,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和指控犯罪的难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自侦案件取证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1.非法证据和不能补正的瑕疵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收集证据时,往往注重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能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明确了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证据将会被排除,不予以采纳。
  2.非法证据一旦被排除将导致证据链条坍塌的危险
  如果认罪口供不被采纳,部分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受贿类型的案件,会因欠缺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同时,也有一些自侦案件也会因此而会被认为是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而当检察机关不能排除对证据合法性的合理怀疑时,将要承担该证据被排除的风险。而一旦据以提起公诉的证据因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时,整个公诉的证据链条有可能轰然倒塌,后续公诉工作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无疑对侦查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加大办案难度
  1.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自侦部门侦查取证的压力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这就要求自侦部门侦查员要保证案件的重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并能够经得起法庭的质证。而在司法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往往在取得证人证言的时候就已经是费尽周折,有些重要证人在作证以后为了不沾染是非就隐匿踪迹,同时,证人也可能会因为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而不愿出庭作证。因此,保证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对自侦部门来说具有很大挑战。而即使是证人同意出庭,但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能否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能否达到想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目的都成为未知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增加了自侦部门办案的难度和办案压力,同时也加大了庭审中的风险。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侦查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用在于对公诉人指控犯罪的支持和辅证,对取证活动合法性的补充和证明。其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代表了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性。因此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主要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双方快速领会,这就对侦查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明确检察院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增加举证难度
  1.明确检察院负有举证责任,自侦部门需同时移送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检察院,公诉部门既担负着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职责,也担负着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虽然新刑诉法要求当事人启动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时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但这只是其启动程序的一种义务,不应当将其理解为当事人的一种举证责任。①在控方不举证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为此,自侦部门向公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就应当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2.提升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自侦部门提供更加严格的证据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公诉部门必将提高案件证据标准,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做出更高要求。然而,由于法律职能的不同,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在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理解上并不完全相同。同样的证据,自侦部门往往相对倾向于犯罪嫌疑人够罪,而相反,审判部门往往倾向于无罪。可见,自侦部门掌握的证据标准往往低于公诉部门甚至更低于审判机关。这样的证据提交法庭,案件将面临被审判机关认定无罪或者否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风险,这样就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

  二、自侦部门应对审查起诉环节变化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对律师的引导和监督
  1.转变侦查策略,以事立案
  自侦部门一般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但立案之后就会面临律师介入的挑战。如果改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细致缜密的初查后以事立案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搜集固定证据,将会规避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的风险。待证据相对稳固时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待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

  2.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做好前期证据固定
  初查是审查的一种方式,是对管辖范围内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自侦部门应全面详细搜集证据,拓宽初查视野,加强初查工作的秘密性,充分发挥初查职能,走由证到供的路子,使案件在立案时就能站得住脚,使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取得与否、稳定与否不能成为案件办理的决定性因素。


  3.尊重律师工作,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调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尊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鼓励和引导律师提高自身执业素质,明确律师的作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正当权益,而不是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建立检察机关同律师协会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赖作用,使其成为对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政策引导的渠道之一。
  (二)从偏重证明力的证据观向强调可采性的证据观转变
  1.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导功能,增强证据意识
  在追求侦查效率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的目标指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一种积极的引导功能。能够指引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取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注重侦查行为的正当性,规范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证据的可采性。
  2.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既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有效渠道,也是用以证明自侦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方式,也将成为法庭上公诉人证明自侦部门取证合法的有利武器。因此,贯彻落实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有利于办案取证,又有利于保护自侦部门的干警。侦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讯问方式,讯问措辞严谨,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
  3.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
  自侦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必要时应设立预审制度,预审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负责案件证据的审查把关,及时修补证据的瑕疵和漏洞,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更应注意的是,对于重要的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串供、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建立、完善与公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公诉引导取证是发挥公诉部门在证据审查全面、细致、缜密、逻辑性强的特点,为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一定的服务,但不干涉侦查工作。应建立和完善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建立公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机制,以庭审标准指导和规范自侦部门的取证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公诉部门也应加大非法证据审查力度,对于具有瑕疵的证据应尽力引导侦查员进行补救,避免出现在庭审中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后果。有条件时,可以要求自侦部门侦查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亲自参加庭审,共同接受辩方对于证据的质询,全面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被质疑、采纳的情况。使侦查人员能够切实体会到法庭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从根本上增强自侦部门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三)做好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工作
  审判人员启动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庭调查程序由控辩审三方参加,以查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为目的,与其他庭审程序相对独立,有的学者称为“审判中的审判”。侦查人员出庭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自侦部门侦查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熟悉辩护方攻击的套路,掌握回答技巧,避免因不恰当的作证方式而使公诉活动陷入被动。同时,与公诉人一起做好关键证人出庭的沟通工作,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培训,保证关键证人顺利出庭,确保出庭效果。
  (四)改革自侦部门考核标准
  为了顺利实施新刑诉法,必须改变现有的以立案数为重要考核依据的自侦部门考核机制,应将案件质量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而言,考核应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与侦查结果一致,以及办案程序、侦查手段是否合法作为主要内容,使侦查员不仅对侦查结果和上级领导负责,更需要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和案件质量负责。自侦部门应与公诉部门荣辱与共,将案件公诉成功率作为侦查成功率的最终标准,将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延伸到法庭之上。

 

 



本文编号:1372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372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b18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