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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0 09:52
【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频繁出现消费者在与商家就该损害赔偿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后,使用向媒体曝光等方式改变被动局面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甚至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我国刑法中有关敲诈勒索罪为简单罪状,规定不甚明确,且关于该罪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主要依靠实务界和学界的解释。是以,有的司法机关将此定位为民事管辖范畴的“维权过度”,也有将其定位为刑事管辖范畴的敲诈勒索罪而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社会各界产生了极大的争议,需及时明确且有效的区分二者构成特点。 本文通过对最终认定为“维权过度”的黄静华硕维权案和最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进行刑事追责的郭利奶粉维权案的研究,通过文献研究、定性分析、资料收集、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分析“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的行为特点,借此以论证“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罪的民刑领域的分界以及产生这类混淆问题的原因,同时借鉴域外相关先进理论为我国所用,力争寻求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后积极有效的维权方法又可避免恶意维权而对商家损害,更好的建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有助于解决个案处理的不平衡性,最终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社会。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8;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张广洋;;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定位及认定完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04期

2 余岌;;浅谈如何降低消费维权成本[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06期

3 杨国章;;黄静与华硕“天价索赔”案的随想[J];商场现代化;2010年36期



本文编号:252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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