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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17 01:30
【摘要】: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从1997年修订以来逐步完善的一个罪名。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可被滥用的职权、滥用行为、因果关系及重大损失等几方面。因为立法具有一般性的特征,而现实发生的案例却具有特殊性,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为了适用本罪,必定会对本罪客观要件做出相应解释。但由于解释的不一致,导致本罪适用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每一部分都用案例引出。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滥用职权罪中职权的特征,首先指出本罪的主体应遵循“公务说”的基本原则,从而引出职权应具有正当性、明确性和重大性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指出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为违规行使法定职权行为、在职权基础上的超越职权行为和不履行应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第三部分讨论了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分析国内外因果关系理论和本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聚讼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双阶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第一步对滥用职权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条件的认定,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则进行第二步认定;如果不是条件,则否定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步对滥用职权行为和危害结果做相当性的认定,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发生不具有异常性,即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则肯定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异常性,即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最后一部分是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考量,指出对人身伤亡的程度认定标准及时间问题应参考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经济损失的界定和计算时间应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以及对非物质损失的认定应当符合与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同等危害的程度。本文通过对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明确了滥用职权罪中职权的特征、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滥用职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重大损失的认定,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使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更为准确。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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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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